在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医院是否在王医生的治疗中有过失,以及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参与过失的程度,胎儿系统解剖超声检查显示脉络膜囊肿的存在和脚趾血流动力学不清。上海医疗纠纷律师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王某因怀孕在某私立医院建卡,后在分娩时到医院做产前检查。其中《胎儿系统解剖超声检查报告》记载:“四腔切面:左右心室与心房大小基本对称,左右心室与心房连接方式相同,左右心室与主动脉连接关系一致,心腔中央存在十字结构,两大动脉排列在心底,建议随访心脏血流动力学;超声提示:孕中期,胎儿存活;胎盘成熟度0级;胎儿脉络膜囊肿可能是。
“孩子出生后,他被诊断为: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室间隔缺损;房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之后出现心源性休克,宣布临床死亡。王夫妇认为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未能及早筛查出新生儿畸形,存在漏诊等医疗过错,发生医患纠纷。
建议随访心脏随访,但未与患者进行沟通。该医生是一家私立中等专科医院,没有产前诊断资格,但可以进行产前检查。如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胎儿出现异常或可疑的异常情况,未能履行建议孕妇到具有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接受进一步检查的义务,该程序会影响选择进一步的产前护理,降低产前先天性心脏病及早发现胎儿畸形的比率。
特别是对于复杂的先天性心脏病,错过诊断的比率超过50% 。这是一个复杂性先天性心脏病的案例。综上所述,医院对王某的诊断和治疗存在缺陷,缺陷是导致新生儿先天畸形未发现的早期次要因素。经审理,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医院需要承担40%的赔偿经济责任。二审驳回院方上诉,维持原判。
“不当分娩”是指医生未能发现胎儿有严重畸形或其他严重残疾而造成先天性缺陷的分娩,侵犯了新生儿父母知情权、选择权和能够进行进一步诊断和治疗的基本权利。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一直是妇产科的法律风险点之一,这类医疗纠纷的主要争议在于医院在产前检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所涉及的先天性心脏病是所有胎儿畸形中最常见的先天性异常,发病率约为千分之八。重症先天性心脏病的比率约为千分之四,主要包括法乐氏四联症、大血管转位、单心房及单心室。一个有缺陷的婴儿的出生不仅会给婴儿本身带来痛苦和折磨,而且还会给一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目前,超声波已成为孕期筛查先天性心脏病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华医师协会2012年6月发布的《产前超声检查指南》 ,结合产前超声诊断技术水平,在妊娠18 ~ 24周应用常规产前超声检查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畸形、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内翻、单室心脏、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系统性产前超声(III 级)胎儿心脏检查的要求是显示和观察胎儿心脏四腔图、左心室流出道图和右心室流出道图。如果怀疑是胎儿心血管畸形,应建议进行有针对性的产前超声检查(胎儿超声心动图)。定向超声检查(IV 级)应根据系统的胎儿超声检查,针对胎儿、孕妇有特殊问题的特定目的进行检查。
随着产前超声技术和医学科技的不断完善和规范,结合左右心室流出道和大血管的检查,产前超声对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率也有所提高,但诊断率仍无法达到100%。对于医生来说,他们在产前检查的过程中需要做的是高度的注意义务和详细的告知义务。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了解到,《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本案医院未尽到产前诊断告知王某的基本义务,使王某丧失了知情权、选择权和进一步明确诊断的权利,也使新生儿丧失了产前诊断被确诊为相关疾病和产后及时接受针对性治疗的可能性,故承担一定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患者因入院程序过长死亡谁来负责 | 上海医疗纠纷律师来讲讲医院诊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