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言公证指的是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办遗嘱公证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如行动不便,也可邀请公证员到立嘱人住地办理。接下来就由上海遗嘱律师为您讲解标准的遗言公证内容条例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第一条为标准遗言公证步伐,依据《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2、第二条遗言是遗言人生前在法令同意的范围内,根据法令划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3、第三条遗言公证是公证处根据法定步伐证实遗言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正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4、第四条遗言公证由遗言人住所地或许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
5、第五条遗言人申办遗言公证应该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言人亲自到公证处有艰苦的,能够书面或许行动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6、第六条遗言公证应该由两名公证职员配合办理,由此中一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签名。因非凡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见证人、遗言代书人合用《中华国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7、第七条申办遗言公证,遗言人应该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住民身份证或许其他身份证件;
(2)遗言触及的不动产、交通对象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公证职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8、遗言人填写申请表确有艰苦的,可由公证职员代为填写,遗言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9、第八条关于属于本公证处统领,并吻合前条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10、关于不符合前款划定的请求,公证处应该在三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第九条公证职员拥有《公证步伐划定规矩(试行)》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遗嘱人有权申请公证人员回避。
12、第十条公证职员应该向遗言人讲授我国《民法公例》、《继承法》中无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公证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
13、第十一条公证处应该根据《公证步伐划定规矩(试行)》第二十三条的划定举行审查,并着重审查遗嘱人的身份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或者受欺骗等情况。
14、第十二条公证职员问询遗言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余职员普通不得在场。公正职员应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遗言人的身材状态、肉体状态;遗言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言人家庭成员情形,包括其配头、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言所惩罚财富的情形,是不是属于遗言人私家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遗言人所供应的遗言或许遗言草稿的构成时候、地址和进程,是自书仍是代书,是否本人的真实意愿,有无修改、补充,对遗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5)遗言人未供应遗言或许遗嘱草稿的,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6)是不是指定遗言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7)公证职员觉得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15、发言笔录应该就地向遗言人宣读或许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遗嘱人、公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16、第十三条遗言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遗言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住址;
(2)遗言惩罚的财富状态(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富和其余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言执行人的,应该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岁数、住址等;
(5)遗言制造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17、遗言中普通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18、第十四条遗言人供应的遗言,无修正、增补的,遗嘱人应当在公证人员面前确认遗嘱内容、签名及签署日期属实。
19、遗言人供应的遗言或许遗言草稿,有修改、补充的,经整理、誊清后,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20、遗言人未供应遗言或许遗言草稿的,公证职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公证人员代拟的遗嘱,应当交遗嘱人核对,并由其签名。
21、以上情形应当记入谈话笔录。
22、第十五条两个以上的遗言人请求办理配合遗言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言人保持请求办理配合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23、第十六条公证职员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证职员在与遗嘱人谈话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1)遗言人年老体弱;
(2)遗言人为危重伤病人;
(3)遗言人为聋、哑、盲人;
(4)遗言工资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弱智者。
24、第十七条关于吻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言人身份失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言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言人证实或许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言内容不违背法令划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步伐符合规定。
25、不符合前款划定前提的,应当拒绝公证。
26、第十八条公证遗言接纳打印方式。遗言人根据遗嘱原稿核对后,应当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遗言人不会署名或许署名有艰苦的,能够盖印方式代替在申请表、笔录和遗嘱上的签名;遗嘱人既不能签字又无印章的,应当以按手印方式代替签名或者盖章。有前款划定情况的,公证职员应当在笔录中说明。以按指模接替签名或者盖章的,公证人员应当提取遗嘱人全部的指纹存档。
27、第十九条公证处审批人同意遗言公证书以前,遗言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28、第二十条公证处可根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划定保存公证遗言或许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
29、第二十一条遗言公证卷应该列为密卷保管。遗言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言见效前,遗言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职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30、第二十二条公证遗言见效前,非经遗言人请求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31、遗言人请求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32、第二十三条公证遗言见效后,与承继权益相干的职员有确实证据证实公证遗言部分违法的,公证处应该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33、第二十四条因公证职员错误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该负担补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34、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司法部说明。
遗言人供应或许公证职员代书、录制的遗言,吻合代书遗言前提或许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公证处审批人同意以后,遗言人死亡或许损失行动才能的,公证处应该实现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正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以上就是上海遗嘱律师为您讲解标准的遗言公证内容条例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遗嘱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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