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嘱继承律师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嘱继承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嘱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遗产继承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

时间:2021-08-16 10:44 点击: 关键词:抚养义务,赡养义务,上海市抚养纠纷律师

  一、民法典中没有抚养子女可以让子女赡养吗

  民法典中规定,没有抚养子女也可以让子女赡养。

  赡养权是基于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身份性权利,不会受到婚姻关系的变化、婚生与否等因素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中没有抚养子女可以让子女赡养吗

  二、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继承权

  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仍有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只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等行为,才应当被剥夺继承权。未尽赡养义务的,并不在上述范围之内。

  当前社会中赡养权是根据父母子女的关系而产生的,是一种法律中规定的身份性权利,不会受到婚姻关系的变化、婚生与否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可知没有抚养子女也可以让子女赡养。

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

        三、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


  原告金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1500元,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赡养费;2.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用12853.8元;3.被告承担原告养老金7600元、有线电视费504元、水电气费9086.9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水电气费增加2486.76元,水电气费变更为11573.68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前妻于2001年离婚,婚生一女一子。被告金某1系原告女儿,在房产公司工作,收入颇丰,还有余房出租;被告金某系原告儿子,在上海工作。2005年起原告患有心血管疾病,2015年因病昏迷,发病期间儿女都未去探望,出院后卧病在床3个多月,期间都是原告妹妹、妹夫和朋友帮忙照顾。现原告每月医药费需600多元。为解决看病和生活问题,2016年原告曾到城南司法所、法院申请调解,但被告一直未露面,也不愿接听原告电话。被告拒不赡养且不支付赡养费用、医疗费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现已64岁,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仅靠微薄的退休金独自维持生活,饮食起居无保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

  被告金某1辩称,原告要求额外增加赡养费缺乏事实依据。首先,原告与被告的共有房屋其中一套已被原告出售,转让款已由原告独占,几十万的转让款足以让原告支付日常开销。其次,原告系拆迁户,拆迁政策带来的拆迁利益足以覆盖原告的日常生活所需。第三,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后,被告母亲患有癌症,一直接受治疗,花去的医疗费不在医保范围的,皆由被告承担。

  被告金某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金某2提供了如下证据:

  1.《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系原告的子女;

  2.病历本2本、发票40张,证明原告身体状况、就医支出;

  3.养老保险缴费凭证1张,证明交7600元养老金;

  4.有线电视费2张,证明支出有线电视费504元;

  5.水电费票据15页,证明支出水电费9086.92元;

  6.发票费用清单及发票12张,证明支出水电气相关费用。

  经质证,被告金某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大部分医疗费用已报销,且2017年2月14日病历记载是饮酒后摔伤并非原发性疾病;对证据3、5、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有收入来源足以支付;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并非必要生活开支。

  针对自己的抗辩,被告金某1提供了如下证据:

  1.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母亲于2001年经诉讼离婚,两被告由马小妹抚养,原告从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被告年幼时原告未履行抚养义务;

  2.房屋拆迁产权变更具结确认书及买卖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拆迁所得两套房屋已由原告变卖一套,房款全部由原告占用,被告应得份额已作为赡养费一次性由原告享有占用,被告无须另行支付赡养费;

  3.养老待遇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有收入来源;

  4.被告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明细1页,证明被告每月收入3500元;

  5.二手房买卖合同及病历2本、部分医疗费票据,证明被告母亲马小妹患癌症,2019年9月至12月部分医疗费有29358.37元,被告为给母亲看病已将一套房转让,被告金某1已履行大部分赡养义务。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金某1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认为被告金某1系原告女儿,依法应承担赡养义务;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出卖房屋所得款项由金某1去还房屋贷款了;对证据3、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被告金某未提供证据亦未到庭质证。

  法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5,被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6用于证明水电气费,其中税收缴款书、服务情况反馈单不能证明待证事实,银行业务凭证不能显示与本案的关联性,法院不予认定,对该组其他证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3、4,原告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2、5,与本案不具关联性,就其内容看也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金某2系金某1、金某之父。2001年3月,经法院判决,金某2与案外人马小妹离婚,两人所育之子金某、之女金某1由马小妹抚养,金某2自2001年3月起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此后,金某1、金某随马小妹生活,但金某2未支付子女抚育费。现金某2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除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2017年12月为1055元)外,无其他生活来源,遂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系被征地居民,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5年11月起领取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2017年至2019年期间,原告因治疗自费及自负医疗费约6920元。2015年至2020年1月,原告每月支出水、电、煤气费用合计在200元至250元左右。原告支出企业养老保险费7600元(2018年1月2日支出)、数字电视收视费504元(2018年度、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560元(2019年12月)、物业费1236元(2011年10月至2014年10月)。

  庭审中,原告自认:领取的养老基本生活保障金起初每月约950元,现每月1682元。2014年将与金某1共有的一套房屋转让,所得价款共计28万元,其中3万元由原告收用。现每月支出医疗费约300元、水电气等费用300元-400元。被告金某1自认:每月收入3500元,年收入45000元左右。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在与马小妹离婚后,未支付子女抚育费,未尽到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伤害了与子女的感情,导致现在子女与其感情淡漠,原告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但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在处理赡养纠纷时,即要考虑原告的收入情况、生活费用的实际开支、生育子女人数,也要对被告的收入、家庭现状等实际生活情况予以综合考量。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同时参照2018年度浙江省全体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对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法院按每个被告每月各负担400元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起诉前其自行支付的医疗费、水电气费等费用,因这些费用已由原告支付完毕,且根据这些费用的产生时间、金额,结合原告自认的每月收入及出售房屋后所得房款的数额,原告有能力负担水电气费等一般日常生活支出及部分医疗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已发生的费用,法院按两被告各承担3000元医疗费予以支持,对其余费用,不予支持。被告金某1虽然辩称,其与原告的共有房屋已被原告出售,转让款已由原告独占,该转让款足以支付原告的日常开销,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佐证,对其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金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不答辩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法律后果,法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某1、金某自2019年11月起每人每月于月底前各支付原告金某2赡养费400元;

  二、被告金某1、金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支付原告金某2医疗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父母的抚养义务与子女赡养义务 http://www.huaronglvshi.com/ycjc/yzjc/6972.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