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遗嘱继承律师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专业委员会是由多位知名遗嘱继承专业律师组成。委员会成员代理疑难遗嘱纠纷案件上千起,实战经验丰富。在遗嘱分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打印遗嘱以及公证遗嘱等方面提供律师意见,并多次在继承纠纷方面协助当事人获得继承分配的大多份额。如协助曾女士、双女士在法定继承纠纷中成功追得拆迁补偿款及房屋所有权份额。在遗嘱继承中,帮助委托人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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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屋继承律师咨询 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

时间:2021-03-19 14:21 点击: 关键词:遗腹子,上海遗腹子继承案律师,sh上海房屋继承律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

       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谢某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谢某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对于代位继承,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代位继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位继承发生的原因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3、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4、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和遗赠继承中均不能适用代位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胎儿可代位继承其父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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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肖某腹中的胎儿是具有继承权的,胎儿虽未出生,但其继承权应予保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本案中被继承人谢某的第三个儿子先于其死亡,第三个儿子应得的遗产份额应由胎儿代位继承。因此,谢某的长子与次子两人分割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应为胎儿保留三分之一的遗产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的处理,按照上述处理的三种情形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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