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分歧的体式格局,要想所订立的遗言无效,那就需求严峻根据法令中的划定来操作才行。其中就要求需要有遗嘱见证人。遗嘱见证人,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在场作证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与口头遗嘱均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接下来就由上海遗嘱律师为您讲解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整体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作为遗言见证人具备条件
1、遗言见证人应当是拥有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民法公例》的划定,年满l8周岁的公民是成年人。拥有完整民事行动才能,能够自力举行民事举止,是完整民事行动能力人。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嚼见证人。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2、遗言见证人应当是可以或许理解遗嘱的内容、懂得遗嘱所有文字的人。有些人尽管拥有完整的民事行动才能,但没有处置遗言见证举止的才能。比方,文盲由于不识字而无法自己准确知晓遗嘱的文字和内容盲人双目失明而看不见遗嘱的内容、聋哑人不能听见遗嘱的表述等,这些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3、遗言见证人应当是与遗产没有利弊关系的人。与遗产有利弊纠纷的人,是指经由过程遗产承继和受遗赠而能间接或许直接失掉好处的人。也就是说,遗言中所触及的承继人时局限、遗产调配等与他们有间接或许直接的利弊纠纷。继承人(包括遗言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遗言人遗产的间接获得者,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配头、父母、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他们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属纠纷,也能够间接地从遗产中受害。上述这些人与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存在利害关系,这些人作为遗嘱见证人,就可能会使见证失去真实、公正的意义,也不能排他们出于自身的利。容易从事遗嘱见证活动,甚至谋取私利,进行伪证,从事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活动的可能性。因而作为遗嘱见证人必须是与遗产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同时具有下面三方面的前提的公民,就可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人所立遗嘱进行见证。
二、哪些人不可以作为遗言见证人
1、无民事行动才能人和限定民事行动能力人。这两种人不克不及作为遗言见证人,是因为他们的识别、辨认事物的才能有短缺,其作为见证人,不克不及正确判别本人行动的前因,是以不克不及充当见证人。见证人是不是拥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的状况为准。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其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则不影响其遗嘱见证的效力:反之,如果见证人在遗嘱人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其后来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不能认定其可以作遗嘱见证人,其对遗嘱所作的见证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是指法令划定的能够承继被继承人遗产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既包括第一次第法定继承人,也包括第二次第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是指遗言人在遗言中施行赠与财富的人。因为遗言对遗产的惩罚间接影响到继承人、受遗赠人对遗产的接收,他们就与遗嘱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如果他们做见证人就难以保证其见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纠纷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弊纠纷的人,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否获得遗产,获得几何遗产会间接影响其好处的人。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头、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务人和债务人、配合谋划的合伙人等。因为这些人与遗言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作为遗言见证人的,并非所有的人都可以的,法令中对遗言见证人的前提也是有请求的。至多请求见证人是完整民事行动才能人才行,当然同时也要求遗嘱见证人是不能与遗产有利害关系的,还要能够知道、理解遗嘱的内容,不然也就不存在见证的问题了。以上就是上海遗嘱律师为您讲解哪些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整体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类似的法律问题,还请上海遗嘱律师为您做一对一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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