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立遗嘱能力对于自书遗嘱行为无效,书面遗嘱是遗嘱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的遗嘱。这种遗嘱建立形式操作简单,保密性强,是最常见的遗嘱形式。自述遗嘱应由遗嘱人书面并于年月日签署。上海法律咨询网就来带您了解具体情况。
此外,自然人的遗嘱中的死亡后个人财产处分内容是死者遗嘱的真实表达, 而自然人所写的遗嘱,如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签署并指明该月/年的日期或死亡日期,则可按照其所写的遗嘱处理。
同时,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由无行为能力的人作出,即使我以后有遗嘱能力,他在无行为能力时的遗嘱仍然无效。相反,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的,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丧失行为能力的,在履行行为能力时订立的遗嘱仍然有效。
相关案件: 小李4岁时双亲因车祸死亡,留下一套房子,存款数十万元。小李是由祖父母抚养长大的。不幸的是,当小李8岁的时候,她得了白血病。住院期间。小李的奶奶给了她很多的关心和安慰,知道她奶奶的房子因为原来的房子被拆了又出租来住,小李写下了“我死后会把我的房子给奶奶住”“自杀遗书”。
11岁时,小李去世了。小李的叔叔拿着这张“遗书”代表奶奶向法院要求小李的爷爷奶奶继承房子的权利。法院认为,小李的所谓“遗嘱”虽然是她自己写的遗嘱,但是写遗嘱时只有九岁,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小李的遗嘱是无效的。法院裁定,小李名下的房屋应当由她的祖父母、祖母和其他继承人依法处理。
遗嘱是可撤销的,在遗嘱生效之前,也就是遗嘱人死亡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者撤销遗嘱。遗嘱可以明确表示变更或者撤销的意思,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证遗嘱变更或撤销的,须经公证处公证后方为有效。
除明示撤销或者变更外,虽然遗嘱人没有表示变更或者撤销已订立遗嘱意图,但法律可以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已经表示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意图,并实际产生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
立遗嘱人的下列行为可以产生法律推定:立遗嘱人订立多份遗嘱,内容相互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法律推定为遗嘱的后续变更或者原遗嘱的撤销; 遗嘱人死亡前的行为与遗嘱表述相反,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或者部分灭失,或者所有权转移或者部分转让的,法律推定原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遗嘱人故意破坏遗嘱的,法律推定原遗嘱被撤销。
相关案件: 周女士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丈夫去世后,周女士邀请亲友见证并立了遗嘱。她死后,这两所房子将由孩子们继承。一周后女士生病了,女儿多由其照顾,儿子无论是否生病,一周女士将两套房子转移到孙子的名下。
周女士死后,他的儿子将房子的继承权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周女士将财产权转让给孙子的行为实际上改变了她遗嘱的内容。最后,法院驳回了他儿子的要求。
遗嘱继承在生活中时常出现,与很多人的利益关系密切结合相关,其中最重要关键的问题分析就是我们如何通过确定遗嘱的效力。我国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了5种遗嘱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每种遗嘱形式发展都有一个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生效要件,如自书遗嘱要求立遗嘱人有行为管理能力、口头遗嘱要求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需要采用、公证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除自书、公证遗嘱外,其他遗嘱均要求有见证人见证等等。
上海法律咨询网觉得,除此,立遗嘱人还有对于很多学生行为不仅可以直接引起原遗嘱的变更或撤销。这些信息法律基础知识方面都应为人们所熟知,并能灵活设计应用,否则,就会导致出现安全问题,产生矛盾纠纷,带来诉累,造成社会经济环境损失,严重的可能成为引发亲情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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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自书遗嘱是否属于伪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