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纠纷时,我们会寻求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法院也会根据案件自身情况进行判决,可我们应该知道,有些人对于法院判决的结果始终都不履行,拒不执行。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要件?接下来由上海行政诉讼律师详细为您介绍。
“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应当是负有施行判决、裁定的法定义务的人员。”
认定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凡主体,不多是一般主体。《刑法》第313条尽管未明确指明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但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拥有施行内容并已产生法令效能的判决、裁定,明显只能由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去执行,不可能由与判决、裁定绝不相关的其他人去履行。因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当然,如果其他人唆使、帮助相关人员阻碍执行的,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那种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的观点,实在有商榷的余地。
2.要正确掌控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主体局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拒不施行判决、裁定案件详细使用法令多少题目的说明》的划定,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仅限于“负有施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责任的人”,即“被执行人”;而天下人大常委会《对于(中华国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说明》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被执行人,还包括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当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时,如达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程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在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主体范围问题上,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其一,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主体不限于诉讼当事人。实行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普遍是诉讼当事人,但不限于此。这一点,在剖断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组成与否时特别应该注重。有人觉得,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仅为诉讼当事人。应当说,法律实践中,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实施者多为当事人,但对此不能绝对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之规定,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相关人员也可成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其二,单位不是拒不施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
其三,法律事情职员谢绝履行有关的司法职务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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