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项制度。行政复议兼具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两项功能。同时,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行政复议也是一种行政行为。按照依法行政和作为行政救济功能的定位要求,行政复议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下面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为您详解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5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修改司法解释之前,由于复议机关只有在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才是被告,如果保留原行政行为,则利害关系人只能起诉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不得作为被告。但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原行政行为经审查仍然存在的,当事人不满意向法院起诉的,原行政机关和审查机关都必须充当被告。也就是说,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法院不仅要复议原行政行为,还要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所有经过复议程序的案件,起诉期限为15天,而不是6个月。
尤其是涉及征收的纠纷,被征收人往往会复议、上访。切记:申请行政复议,不服决定的,必须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超过15天,那么法院很可能会以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诉讼。
行政复议的期限与送达。《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期限从受理申请之日作为起算的基准时间点,行政复议期限的结束却不能以行政复议决定书落款的日期为准,而应当以行政复议决定等复议文书的送达日期为准,如果是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行政复议期限结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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