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行政诉讼律师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涉及司法赔偿、行政判决、行政赔偿、行政处罚、国家赔偿标准、行政复议、行政强制、行政合同以及涉外行政诉讼等。委员会律师团队以其高度专业的职业素养协调当事人及国家相关部门间的纠纷,确保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近年来,先后使近万名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并使错判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得以救济。华荣优质的行政诉讼业务,在业内打造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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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在线咨询免费讲鲜为人知的行政诉讼?

时间:2021-08-31 09:37 点击: 关键词:行政裁判,行政拘留

  行政诉讼有哪些特点?

  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类的案才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只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审查的范围较小,原因也主要是法院不宜干涉行政权的行使。

  实践中,行政诉讼存在着立案难、案件少律师少等特点,导致行政诉讼很少为大家所知晓。
 

  为什么要了解行政诉讼?

  可能有人会提出,既然行政案件这么少,行政诉讼这么难,为什么我们还要了解呢?

  大的方面来说,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权具有扩张性等特点,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要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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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福建潘某英诉某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5日,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某区公安分局)以潘某英殴打郑某开致轻微伤为由,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并于当日将潘某英送至某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某市拘留所当日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拘留决定未能执行。2014年6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又针对潘某英的同一个行为作出内容、文号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潘某英执行行政拘留。

  2014年9月1日,潘某英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潘某英的诉讼请求。潘某英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潘某英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2016年6月15日,潘某英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经查阅卷宗、调查核实,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某区公安分局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申请人提出的原审判决采信证据不合法、违反举证分配原则等申请监督理由不成立,但被诉行政处罚存在以下违法情形:2014年1月15日,某区公安分局决定对潘某英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五百元,在送交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某市拘留所发出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随后某区公安分局将潘某英释放。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拘留执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应视为拘留决定机关同意停止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决定终止执行。在事隔5个多月之后,某区公安分局重新作出相同文号、相同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将潘某英再次执行拘留,亦明显违法。

  监督意见。福建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行终第143号行政判决认定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系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018年1月16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裁定,指令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20年5月29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为2014年1月15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对同一个行为再次作出内容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一事重复处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

  【指导意义】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精准监督。行政拘留属人身自由罚,是最为严厉的行政处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不限于申请人的申请监督理由,对行政拘留的作出、执行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查明被诉行政拘留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交付执行明显违法,原审判决确有错误,遂依法提出抗诉,监督纠正了错误的行政判决和违法行政行为,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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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丁某诉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丁某因自家房屋居住不安全,遂买下自家房屋西山墙剩余土地平方米用于建房,并缴清土地出让金6786元以及用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2001年8月1日,丁某取得县国土局发放的第000228号“×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至2002年3月2日。丁某到县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下属村建管所亦于2001年8月1日向县建设局出具一份通知书,说明丁某相关手续已具备,各项费用已交清,请给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建设局工作人员以图纸上没有规划为由,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丁某在建房用地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自行建房,均因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城管部门阻止而未建成房屋。

  2012年起,丁某向某县建设局反映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问题。县建设局于2012年9月10日出具《告知书》,告知丁某因其建房用地许可证已过期,且申请建房的范围属于县城禁止新建个人住房的一类区域,不予批准。丁某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县建设局《告知书》作出的不予办理决定。丁某不服,于2012年12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县建设局等部门,请求履行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职责,并请求确认第000228号“×县城规划区内农居民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收下起诉状并进行审查。后该法官调离行政审判庭,无人处理此事。丁某多次向该院行政审判庭催问,未得到任何处理结果。2016年,丁某再次向某区人民法院(即原某县人民法院)询问此案相关情况。因全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丁某被告知须向某铁路运输法院重新起诉。2016年11月18日,丁某将某区建设局(即原某县建设局)起诉至某铁路运输法院,诉讼请求如前。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丁某提出再审申请,亦被法院驳回。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案件受理及调查核实。丁某不服法院二审裁定,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调阅了法院诉讼卷宗。因本案涉及的基础事实距今将近20年,又经历了机构改革、撤县并区等历史变迁,很多机构和人员都发生了变化,承办检察官先后走访案涉行政机关了解情况。

  经审查,丁某在二审审理期间,向二审法院提交了原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手写的说明材料,有法官的签名并盖法院院章。该说明材料能够证明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收取丁某起诉状后,一直未对其起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未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亦未对该证据是否采信作出审查判断。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丁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因不属于其自身原因引起了起诉期限的扣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丁某于2016年11月18日向某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确有错误。2019年7月11日,某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于2019年9月18日裁定再审,并将此案发回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某铁路运输法院重审期间,丁某意外死亡。丁某女儿曹某表示继承其母亲的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变更为曹某。在法院、检察院的共同推动下,2020年9月14日,双方当事人就解决行政争议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指导意义】

  再审检察建议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同级监督的方式,具有快捷、高效、及时的特点。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样应坚持精准化导向。在办理涉及起诉期限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应当加强调查核实,精细审查,查明起诉期限起算点、起诉期限时限、是否存在起诉期限扣除或者延长等特殊情形,正确适用起诉期限的相关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有效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诉权。在人民法院采纳监督意见裁定再审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持续跟进案件审理,积极配合、支持人民法院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

上海行政诉讼律师一次说清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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