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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行政诉讼要点

时间:2021-01-04 10:00 点击: 关键词:上海行政诉讼咨询,上海免费行政诉讼

  上海行政诉讼咨询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寻求司法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必须具备法定条件,首先,起诉人必须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中,许多不具备原告资格的公民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起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认定标准,下列是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应具备的条件。

  现有法律条款

  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49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符合本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关的权利”:(一)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或公平竞争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四)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行政机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或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六)行政机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的措施。第53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材料: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据此,行政行为相对人无疑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那么如何理解其他与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呢?比如,生态环境部门拟对某项目的环评报告作出审批决定,那么在该环评报告的评估影响范围内的人就是利益相关者。又如,某城乡规划部拟对某地块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作出征收决定,那么在该地块范围内居住的居民就是该地块的利害关系人。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是判断利害关系人的重要标准。当事各方须在起诉时提供有关利益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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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定司法实践。

  本文通过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判断的相关案例的分析,总结出以下几个判断标准。

  最高院行政审判庭(2016)最高法行申2560号行政裁定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利害关系”,即行政行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应特别考虑以下三个因素:是否存在某一权利;该权利是否属于原告的主观权利;该权利是否可能因行政行为而受到侵害。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355号行政裁定书认为,再审申请人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控告,但是,举报和控告人对行政机关未履行相应职责的行为,并不一定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仅当行政机关侵犯的是申请人自身的主观权利而拒绝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才有权提起诉讼,因为该不作为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19号),最高法行申1400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扩大理解为指直接或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谓"利害关系",应仅限于公法上的利害关系,而不包括对其具有反射性的利益受到影响的,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最高院(2019)最高法行申14166号行政裁定书认为,法院不得免除审查起诉条件的义务。诉讼过程中,原告应当依法提供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行政法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被诉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不利影响,原告的资格已经具备。与此同时,被诉行政主体或第三人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对其进行反驳,即使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甚至对其予以认可,也不能免除人民法院对原告主体资格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特别是在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中。

  实际上,最容易被误认为利益相关者的是告密者。比如,王某从别人的小区路过时,发现小区内有业主私搭乱建,其就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该业主拆除,但相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理,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部门履行职责。该案中,相关部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并未对王某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其并非适格原告,不享有本案的诉权。此外,可能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权利也应是一种可以明确界定的权利。比如,杨某在起诉民政局的案件中,杨某称其父亲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而民政局在办理其父亲的结婚登记时,没有审查其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程序严重违法,而且民政局的准予结婚登记行为会使杨某将来继承财产的份额受到损害。因此请求民政局撤销其父亲的婚姻登记。在本案中,杨某的继承权只是一种预期将来可以实现的利益,民政局的准予其父亲婚姻登记的行为确实可以影响到其对财产的继承权,但是,杨某的继承权是一种未确定的权利,因此,该案件与杨某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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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行政诉讼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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