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某经过其朋友介绍推荐于2019年3月在网上认识了被告曾某,双方通过微信聊天确定恋爱关系,但双方是网恋,没有见过面。
双方网恋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告曾某转账43次,共计25630元。除此以外,黄某某购买了一部型号为iPhone7plus的智能手机给被告曾某使用。
2020年1月22日,原告黄某某到被告曾某的家中,是原、被告双方第一次见面。2020年1月27日,原告黄某某的父母与被告曾某谈论原、被告双方的结婚事宜时,被告曾某及其父母拒绝与原告黄某某谈论结婚事宜。此后,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因返还微信转账与手机问题发生纠纷,黄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曾某向原告黄某某返还人民币25630元和苹果手机一部。
曾某辩称,双方网恋期间,黄某某向曾某提出曾某作为女孩在外打工不容易,为了原、被告之间的朋友关系能长期维持,黄某某向曾某赠送一点零用钱和一部手机作为双方长期保持联系的礼物。黄某某赠送给曾某的现金和手机不是婚约彩礼,也不是民间借贷,属于赠与,被告曾某没有返还的义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曾某辩称原告黄某某向被告曾某的所有转账和给付的手机,都是原告黄某某对被告曾某的赠与,但被告曾某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不能认定原告黄某某转账时具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应由被告曾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为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经获得的不当利益及孳息返还利益受损人。本案中,被告曾某获得原告黄某某的转款利益以及原告黄某某给付的手机没有法律根据,且原告黄某某因向被告曾某转账和给付手机而致使其遭受财产损失,故被告曾某取得的转账和手机属于不当得利,被告曾某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曾某获得的原告黄某某给付的手机属于不当得利,但原告黄某某没有提供有关证据证实手机的价值,应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曾某亦认可其使用的手机是原告黄某某购买的新手机并交付其使用,且价值3000元,故原告黄某某购买手机给被告曾某的事实客观存在,综合本案实情,本院酌情认定型号为iPhone7plus的手机价值3000元,被告曾某应向原告黄某某返还该手机折价所得的不当得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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