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 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所以本案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