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吃借条妨碍法庭审理要担责吗
时间:2021-03-05 13:4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市刑事律师事务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案中,在审理原告淮北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等四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周某在庭审过程中将原告所举借条证据原件毁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对周某作出罚款、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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