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细微刑事案件”中,与其说被害人处于诉讼当事人(被告)的位置,不如说其真正的位置应该是案件的“控告人”更加适宜。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侵占本人人身,财富权力的行动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从以上划定中不难看出,尽管我国也接纳公诉兼自诉的刑事追诉轨制,但现行的刑事自诉案件的局限是非常广泛的,起首包孕奉告才处置的案件,也称为纯真的自诉案件或完整的自诉案件,更充分地表现了自诉案件的以下典范特性:
1、由被害人或许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告状,而不是由审查构造提起公诉。
2、在法院审理过程当中,合用调处,被告在法院讯断前能够同被告人自行息争,也能够撤回告状。
3、原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当中能够提出反诉。所谓反诉,便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4、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所以,这种情形下的自诉更充分地体现了被害人处分诉权的自由意志,更接近于自诉与民事诉讼相衔接的制度设计。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细微刑事案件,也称为可选择的自诉案件。所谓被害人有证据证实的细微刑事案件,是指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轻危害案”、第二百四十五条的“非法侵入室庐案”、第二百五十二条“侵占通讯自在案”、第二百五十八条的“重婚案”、第二百六十一条的“遗弃案”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划定的“出产、贩卖伪劣商品案(紧张伤害社会秩序和国度好处的除外)、第三章第七节划定的”侵占知识产权案(紧张伤害社会秩序和国度好处的除外)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划定地对被告人大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下科罚的案件。
上列八种刑事案件每每情节细微、因果瓜葛清晰,有明确的自诉人和被告人、不需要采用侦察手法就能考察清晰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告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由此可见,这种案件为自诉案件有两个条件:一是罪恶细微,不然,人民法院发明对被告人大概判处三年以上科罚的,就应该间接移送公安构造备案侦察,即转为公诉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实,即不需要侦察构造举行侦察,从勤俭法律资本的角度举行设想。
反之,如果人民法院发现“证据不足需要采取侦查手段才能查清案件事实的”,同样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简单的“驳回起诉”,也就是说被害人不是简单地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几乎都是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很少直接向法院起诉。
第三类是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实被告人侵占自己人身、财富权力的行动应该依法追查刑事义务,而公安构造或许国民检察院曾经作出不予追查书面抉择的案件,不是典范的自诉案件,而是为了解决国民群众起诉难,而由公诉案件转化为自诉案件。
这种案件与前两类自诉案件相比,有其显著的特性:
(一)不需要侦察,被害人向人民法院间接告状的案件只能是不需要举行侦察且有证据证实犯法行动的案件。倘若是需求侦察能力查明究竟的,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构造或审查构造赞扬,追求法令维护,而不克不及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二)案件的性质、局限仅限于与国民的人身、财富权力相干,不克不及随意扩大。
(三)被害人起诉的时间和条件受到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犯时,只能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之后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诉,人民法院也只有在具备这一条件的情况下受理案件。
(四)此类案件既有公诉案件的性质,又有自诉案件的特征,不一定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可能是罪行较轻的案件,也可能是罪行较重的案件。就连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也可能成为自诉案件,与一般概念的自诉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的观念不同了。
(五)不适用调解程序。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由于此类案件一旦启动诉讼步伐,当前的历程,及如撤诉权、息争权、反诉权等权力的行使就由不得被害人的自在抉择了,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案件需求将其转为公诉案件,一旦进入公诉步伐,被害人的诉讼主体位置也就相应退居为证人地位了(当然还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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