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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时间:2023-05-14 10:02 点击: 关键词: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贩卖毒品

  尊敬的读者,根据您的要求,本篇法律文章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将围绕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展开探讨,并且会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在此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有关毒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应当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以并处管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在犯罪事实及罪行情节等方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首,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案件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二、案例分析

  为了更好地探讨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及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我们选取了一起上海法院审理的贩卖毒品案件作为案例分析。

  该案的被告人小明(化名)在2019年7月份开始贩卖毒品,之后多次从其他贩毒分子手中购买毒品,并在同年8月份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审讯过程中,小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向警方提供了其他贩毒分子的信息,协助警方破获了另外两起贩毒案件。此外,小明还积极向案件受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最终,上海法院认为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但鉴于其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损失、协助侦破案件等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

  三、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毒品犯罪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则可被认定为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对于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进行分析。

  在一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只是作为毒品的运输者或者交接者,没有直接参与到贩卖活动中,此时其行为可以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行为。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例如具有明确的销售计划、多次交接毒品等情况,那么其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在上述案例中,被告人小明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贩卖毒品的行为特征。他从其他贩毒分子手中购买毒品后,再将毒品交给其他人销售,具有明确的销售计划。因此,法院认定小明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

  四、自首、立功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自首、立功、积极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以及协助侦破案件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都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但是,对于这些情况的认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例如自首的时机、立功的情况、赔偿损失的数额、协助侦破案件的程度等等。以下是关于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和协助侦破的相关规定和案例:

  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追诉前自动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自首的条件是自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案件尚未发现、并且没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的情况下,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在案件尚未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因此,小明的自首行为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立功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积极地阻止犯罪行为或者减轻犯罪后果,或者在案件尚未发现、并且没有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报告犯罪活动,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判决时,应当对立功的情况进行认定,并酌情从轻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积极协助警方侦破了另外两起贩毒案件,具有积极的立功表现,这也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积极赔偿和取得谅解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这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包括损失的数额、被害人是否同意接受赔偿或者达成谅解、赔偿或者谅解的时间等因素。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向案件受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这也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协助侦破案件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协助侦破案件或者检举揭发犯罪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判决时,应当对协助侦破或者检举揭发的情况进行认定,并酌情从轻处罚。

  在上述案例中,小明协助警方侦破了另外两起贩毒案件,具有协助侦破的情节,这也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综上所述,小明的自首、积极立功、积极赔偿和协助侦破等行为,可以在刑法上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应当全面考虑案件的各种情况,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

  针对小明的行为,根据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其为贩卖毒品罪,但是在判决时应当考虑其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和协助侦破等情节,并酌情从轻处罚。在上海地区,类似的案件也存在着从轻处罚的情况,例如:

  2018年3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贩毒案,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协助警方抓获了其他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积极赔偿和协助侦破等情节也被认为是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讲解为贩卖毒品者交接毒品行为的定性问题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提醒大家,在现代社会中,毒品犯罪是一种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大。对于从事贩毒活动的人员,法律的制裁是必要的,但是在制裁过程中也应当全面考虑各种情况,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自首、积极立功、积极赔偿和协助侦破等情节,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罪犯的社会再次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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