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展准确地分析“一对一”情形盗窃案件信息犯罪金额的认定管理问题,本文经在“中国学生裁判文书网”上检索, 2013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一审适用一个普通用户程序审理的盗窃案件中“本院认为”部分对犯罪金额数据进行说理的判决书有396篇。上海刑事辩护律师带您了解一下相关的情况。
经逐篇阅看,选出100篇犯罪金额方面存在“一对一”情形且案情比较系统复杂的案件我们作为主要研究企业样本,对此类案件的特点设计以及我国司法社会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置方式进行调查统计结果分析,为下一阶段的原因就是剖析及对策研讨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只有单一共犯的案件,是否区分主犯和从犯。只有一个单一共犯人到案的情况在刑事诉讼司法社会实践中发展非常了解常见,检察监督机关和审判管理机关的处理也不时出现一些分歧。例如,被告人王某某、雷某强抢劫一案、被告人付某盗窃一案、被告人黄某绑架一案、被告人林某四人故意造成伤害一案、被告人李某云虚报企业注册成为资本等案件,均只有作为一名或二名共犯到案。
检察工作机关需要根据学生已有研究证据认定各被告人分别为主犯和从犯,但法院认为出于慎重,都以学习其他案犯均未到案、无法查清和确定各人在我们共同构成犯罪中实施的行为和所起的作用、指控各被告人系主犯或从犯的证据不充分问题为由,未支持中国检察机关的指控,或者技术要求以及检察机关通过进一步追逃,甚至没有要求我国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在其他共犯到案后一并审理。
从理论上讲,一般不宜将被告人从共犯中区分为单一被告人,主要原因是未知证据不稳定,时空变化大。如果原有有效判决的主犯和从犯是基于现有证据,那么在将其他从犯绳之以法时,现有证据可能会发生变化,只要有一项证据与经证实的主犯和从犯的情况相反,那么证据的组合就不能满足一致性和排他性的要求,这将影响主犯和从犯的识别。例如,在侯等三起抢劫案中,主要抢劫犯逍遥法外,无论主要抢劫犯侯,法院都采取了谨慎的态度,认定其为共犯。
但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宜采取主从犯区别对待的原则。因为现行刑法已经取消了对主犯从重处罚的规定,所以单独认定主犯实际意义不大,因为认定主犯和从犯最重要的意义在于量刑的不同;既然不影响单个共犯的定罪量刑,就没有必要认定。
共犯的认定是另一个问题,因为共犯是一种法定的减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如果有证据证明,首先受理案件的个人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则不能因为另一共犯没有受理案件而将其视为共犯,甚至可以将其认定为主犯或者作为主犯予以处罚。
而且只要共犯被查明,无论主犯是否到案,都应当按照并援引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当然,证据必须严格控制,只有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它可以被视为共犯的案件。
例如,在被告卢和高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中,五名主犯仍然逍遥法外,但多名证人的证词证实了被告高的供词,证实高只是在事后帮助逃犯运送犯罪工具和分发矿泉水和香烟的行为。因此,检察机关根据这一证据认定高为从犯,法院接受了指控,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他三年有期徒刑。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于后到案的从犯,在区分主犯和从犯时,既要考虑主次作用,又要考虑先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如果查明是主犯,第一次判决没有区分主犯和从犯,可以不认定主犯,有利于维护第一次生效判决的稳定,对量刑没有影响;如果后到案的共犯确实是从犯,虽然一审判决没有认定主犯,但不影响对其共犯的认定,否则可能被不当剥夺依法减轻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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