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朱某某用锉刀破坏门锁后入室盗窃,室内只有60元硬币,朱某某正准备拿起硬币离开,不料业主回家后,立即追上,朱某某为抵制逮捕而施加暴力,造成业主范某某轻伤,公诉机关以抢劫罪向朱某某提起公诉。
案件2016年4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至本区大涨泾XXX号-29号,用随身携带的锉刀将门锁的搭扣破坏后进入室内,窃取的硬币共计60.2元,当他想离开时,被害人范某某返回家中,被告人朱某某为了抵制逮捕而用拳头殴打范某某,后范某某在群众的帮助下将朱某某扭获范某某的伤势构成轻伤。
被告朱某某以暴力抵制逮捕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朱某已经开始实施犯罪,意志以外的理由没有成功是犯罪未遂。
【分析】转型抢劫有一定的法律要素,基本犯罪限于盗窃、诈骗、抢劫。转型因素是当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或毁灭犯罪证书。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金额只有几十元,但已经符合转型抢劫的要素,性质和社会恶性都发生了变化。可见暴力介入是抢劫的关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