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被告认为自己销售的东西不在国家明确列出的名单中,继续销售。然而,法院认为,食品生产企业添加的不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清单》和《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清单》中列出的物质。然而,如果该物质与上述列表中列出的物质性质相同,则可根据相关材料,如检验报告和专家意见确定该物质对人体的危害相当大,则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4条中列出的所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
北京日光一佰生物科学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习文有等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方案。
扬州中级人民法院。
犯罪的判决。
扬刑二字0032(2014)号。
2001年,被告注册成立了北京日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光一佰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从2010年开始,被告日光一佰公司从被告人谭国民那里购买了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从被告人尹立新处以2500元/公斤的价格购买加工,日光一佰公司购买原料后,加工成为辅助降低血糖的保健食品日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每箱售价约100元,扬州市广陵区金福海保健品店和全国多个地区。具体由杨立峰负责生产,钟立柠檬,王海龙负责销售。2012年5月至9月,分别在上海、湖南和北京检测出山参胶囊中的盐酸丁二胍,FDA具体负责生产,FDA通知阳光一胍,阳光一胍继续销售阳光一佰峰。
丁二胍是盐酸盐。盐酸丁二胍目前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能作为药品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扬州大学医学院葛晓群教授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发行的鉴定意见证明,盐酸丁二胍具有降糖作用,长期在中国市场销售。长期服用盐酸丁二胍可能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从2012年8月末到2013年1月,日光一百的销售额超过了800万。在这些因素中,习文有、尹、谭参与了山芪参胶囊的生产销售;杨参与了山芪参胶囊的生产销售;钟立柠檬、王海龙参与了山芪参胶囊的生产销售;杨参与了山芪参胶囊的生产销售。尹谭参与生产含盐酸丁二胍山芪参胶囊,价值800余万元尹立新、谭参生产销售的山芪参胶囊和盐酸丁二胍共获得金额超过40万元。习文有与杨立峰、钟立柠、王海龙构成共同犯罪的故意犯罪。杨立峰、钟立柠檬、王海龙等人的学习文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习文起着主要作用。习文与杨立峰、钟立柠、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王海龙
2014年1月10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习文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习文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习文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钟立新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杨立峰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