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介绍:有能力执行而拒绝执行判决,判决的时间从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计算。有执行内容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有执行义务的人有隐藏、转移、故意破坏财产等拒绝执行行为,导致判决、判决不能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绝执行判决、判决罪定罪处罚。为了解决难以执行的问题,国家对拒绝执行有效判决的老赖,可以利用刑法的最后防线,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毛建文拒绝执行判决和裁决。
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
(2014)温平刑第314号。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命令被告人毛建文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先银挂靠其名下的温州宏源包装产品有限公司投资2万元及利息。判决于2013年1月6日生效。由于毛建文没有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陈先银于2013年2月16日向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平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毛建文于2013年1月17日将其名下的浙江CVU661小型普通客车以15万元的价格转售,并将收入用于个人开销,拒绝执行生效判决。毛建文于2013年11月30日被逮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温平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毛建文犯拒绝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判决后,毛建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毛建文有义务履行生效裁判决定的执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绝执行行为,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了。毛建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