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需要制约,否则必定过度膨胀。个人如此,机构也是如此。这是任何一个成熟社会均要考虑的。任何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均应当知道的。制衡措施虽然看起来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但有和没有是不一样的。法律赋予了公安侦破案件的职责,检察提起公诉的职责,会形成思维的定式,而法律同时要求他们要兼顾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但往往不被重视。
刑事辩护制度,或者说刑事辩护律师的第三个对社会的重要价值,是一种权力制衡机制,它在总体上制衡了侦查权、指控权、甚至包括审判权,保障权力不被异化膨胀。
有人会说,司法机关本身是公正的,因而错误打击是小概念事件。然而,实际上这个观点是不能成立的,至少说与现实情况不符的。我们从现有统计数据上来看,人民法院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的比例,是不到万分之二,几近于“万一”的小概率现象。我们不认为这种无罪判决率是不是过低了吗?毕竟从人的认识规律来看,不能公诉机关指控的都是对的吧。你能够相信错误定罪的案件不是在我们身边随时出现吗?我们法律工作者实际都明白这种违背生活认知的低比例的无罪判决是有问题的。
并且,这种情况还是有辩护律师制度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如果没有辩护律师制度,没有辩护律师介入,是否会出现一种司法机关权力的无限膨胀,文革距今不远,大家想想就明白了。还有不少人是从文革时代过来的,那个时候对公民权利的是没有任何保障措施和防御措施的,只要权力机关,当然不一定是公检法机关,一旦指控某人有罪,不仅没有律师辩护,本人辩护的权利也被剥夺,人人都有被迫害的可能性,甚至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会被迫害致死。因此辩护律师制度本身是对公权力机关的一种制约,大家在它存在的时候可能看不到它所起到这种作用,如果这项制度一旦不存在,我想没有制约的公权力就会膨胀,就会异化,无论作为个人还是一个机构,没有制约的权力,膨胀几乎是一种必然。司法如果不受约束,他必然会膨胀而随意伤及无辜,最终必然会重创整个社会。
作为一项制衡制度,可能运行的阻力重重,可能这个制度你看在休眠,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但他的只要切实运行,就不是僵尸条款,就能够起到制衡与限制作用。如果没有这项制度,则会导致失去制衡的权力起身极端。
近期来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设立,虽然在执行中存在问题,该排除的未能排除。但是,却对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起到了规范和制约的作用。
三、通过律师的个案辩护,总体上能够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安定。
虽然同时可能会使罪犯逃脱制裁,但利大于弊。
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活动,在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有些犯罪的人逃脱或者减轻了应受的法律制裁,这种结果本身是有害于实现正义的,且违背了普通公众朴素的道德观,因而是律师行业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
然而,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同样也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尤其是减少各种错误追诉、错误打击,这也是众所周知、不能否认的。俗话说:“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对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积极作用远远大于负面作用,具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