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5月12日至17日,拥有哥伦比亚国籍、秘鲁国籍、哥斯达黎加国籍的25名被告人分别结伙,先后在上海市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世贸商城珠宝展览会和浦东机场候机楼烟酒专卖店盗窃作案三次,共计窃得价值613万余元的钻石、宝石和现金等财物。
法院认为,25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我国境内分别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主审法官就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接受了采访。
主审法官指出:25名被告人均系外籍人士,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因此这些犯罪分子均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予以制裁。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25名被告人在分别参与盗窃中,有的实施了纠集行为,有的直接窃取了他人财物,有的实施了扔硬币、泼酸奶、转移和处理赃物等积极策应的行为,有的实施了掩护、望风和接应等一般性策应行为。为此,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的基础上,对主、从犯分别加以区分,并充分考虑了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各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态度、参与犯罪的次数、数额等酌定量刑情节,依据法律分别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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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放回家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