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乘财物有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不在场或不知道的情况下,将财物窃走,如乘人不在撬门入室窃走财物;二是在公共场所乘人不备进行扒窃。
具体到本案,首先,王某入室的目的是为了索还钱财这是明确的,并且为达到这一目的,王某还事先准备了尖刀一把,可见,王某具有一旦索钱不成便当即实施暴力以达目的的准备和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也实施了因索钱未果而杀死被害人,继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表明了王某杀人是手段,劫财是目的。其次,王某在撬锁获取被害人财物时虽然无人在场,但亦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属秘密窃取。一是由于王某采取排除妨碍的方法将被害人杀害才出现无人在场的情况,而非王某入室时就无人在场;二是不能以款物是撬锁取得就认定为秘密窃取,应把撬锁行为看作是王某完成暴力劫财行为的继续;三是因王某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综合分析,不能割裂开来,这样认定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及王某的心理状态。
因此,王某因索钱未果,便采取暴力手段杀人后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属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抢劫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另外,王某在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明知有枪支弹药也同时劫取,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3、根据以上 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虽然实施了杀人和抢劫两个行为,但杀人是为劫财而实施的一种手段,所以不宜单独定罪。 综上,王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放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具体到本案,首先,王某入室的目的是为了索还钱财这是明确的,并且为达到这一目的,王某还事先准备了尖刀一把,可见,王某具有一旦索钱不成便当即实施暴力以达目的的准备和主观故意。客观上王某也实施了因索钱未果而杀死被害人,继而劫取财物的行为。其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一致性表明了王某杀人是手段,劫财是目的。其次,王某在撬锁获取被害人财物时虽然无人在场,但亦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属秘密窃取。一是由于王某采取排除妨碍的方法将被害人杀害才出现无人在场的情况,而非王某入室时就无人在场;二是不能以款物是撬锁取得就认定为秘密窃取,应把撬锁行为看作是王某完成暴力劫财行为的继续;三是因王某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实施的犯罪行为,应综合分析,不能割裂开来,这样认定才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及王某的心理状态。
因此,王某因索钱未果,便采取暴力手段杀人后劫取财物的行为应属实施暴力而劫取财物的抢劫行为,而不是盗窃行为。另外,王某在劫取被害人财物时,明知有枪支弹药也同时劫取,其行为又已构成抢劫枪支弹药罪。 3、根据以上 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王某虽然实施了杀人和抢劫两个行为,但杀人是为劫财而实施的一种手段,所以不宜单独定罪。 综上,王某的行为应以抢劫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和放火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