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认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驾车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以没有驾车撞人及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驾车撞死民警是过失所致,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某的定罪不当。李某为逃避公安机关车辆检查,驾车继续高速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数处关卡,在建设路口驾车冲向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置他人生命于不顾,将公安人员吕某冲撞翻过车顶,仍继续高速驾车强行闯过关卡,致使吕被撞击坠地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李某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