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司法实践活动中极易常见的两种案件,并且这两种案件占了相当大多数,其案件数量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概念上讲,二者的界限是比较明确的,但司法实践认定中并不那么简单。这主要表现在下述三种情况: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即遂的区别;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分;三是群殴事件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分。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由于行为人行为的各异性、复杂性,这也使得正确区分二罪增加了难度。实践中,一些检察官、法官考虑到二罪的法定最高刑相同(二罪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往往也就不再对案件进行细致地分析。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这种做法不仅不符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也会导致这两种案件上诉情况的增加。因为行为人在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却被定为故意杀人,量刑过重,便提出上诉。为了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有必要对故意杀人罪与与故意伤害罪进行区分。
正确地界定二罪的界限,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要求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办案的质量、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故意杀人罪于故意伤害罪的本质区别
要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首先应当了解二罪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