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具有性动机的行为,如身体接触和求爱动作,带黄色的字眼,出示淫秽书画和提出性要求,不论是以词语还是用行动来表示。
这类行为可能是侮辱性的,并会引致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这类行为可能是侮辱性的,并会引致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如果妇女有合理理由相信,她如果拒绝的话,在工作包括征聘或晋升等方面对她都会很不利,或者会造成不友善的工作环境,则这类行为就是歧视性的。”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指出,“针对女性的暴力应当被理解为包含但不局限于身体、性和精神暴力……还包括在工作时遭受的性骚扰和威胁。”从而将性骚扰包括在对妇女暴力的行为类型之中。欧洲议会1990年《关于保护男女雇员尊严的议会决议》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其它以性为目的的行为,它损害工作女性和工作男性的尊严。它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或非语言行为。”上述联合国宣言、条约机构的一般性建议、地区性组织的决议关于性骚扰的表述,主要针对发生在工作场所中的这类行为。显然,性骚扰还包括发生在非工作场所中的这类行为,但就目前情形而言,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更为普遍,对被骚扰者(主要是女性劳动者)权利的侵犯更为严重和持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