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的资金,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刑事案件律师就来带您了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一、犯罪数额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数额是指挪用的公款的金额数目。刑法对于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定。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的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以公款的数量为标准。即挪用的公款数额作为数额大小的判断标准。
以挪用次数为标准。即挪用公款的次数作为数额大小的判断标准。
以挪用公款的时间为标准。即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作为数额大小的判断标准。
以挪用公款的目的和后果为标准。即挪用公款的目的和后果作为数额大小的判断标准。
二、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计算方法
在实践中,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数额计算方法。
1.以挪用的公款数量为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以挪用公款的数量为犯罪数额的计算标准的一种计算方法。当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挪用公款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的数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如挪用的时间、挪用的目的、挪用的方式、挪用的后果等予以判断。”
以挪用次数为标准当挪用公款的金额数目较小,但挪用次数较多,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如,2009年7月,上海市浦东新区委原副书记杨金山被检方控以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的方面,检方认为,杨金山利用担任浦东新区委常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总计数额达到数千万元。杨金山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以挪用公款的时间为标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也可以根据挪用公款的时间长短来判断。如果挪用公款的时间较长,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如,2015年,上海市某区委原书记蒋某因在担任区委书记期间,多次挪用公款购买高档红酒、珠宝首饰等物品,涉案金额共计1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以挪用公款的目的和后果为标准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也可以根据挪用公款的目的和后果来判断。如果挪用公款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或造成严重后果,也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例如,2014年,上海市某区政府原副区长唐某因在工作中多次挪用公款,用于购买房产、出国旅游、打高尔夫等,涉案金额共计近200万元。唐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三、上海地区相关法律条款
在上海地区,挪用公款罪的适用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同时,上海市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也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和量刑提供了具体规定。
例如,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和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使用政府采购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违规挪用、冒领政府采购资金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此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公款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也对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在实践中,判定挪用公款罪的数额大小,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挪用公款的方式、数额、时间、目的和后果等,同时也需要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以保证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上海刑事案件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在代理挪用公款罪案件时,需要根据案情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从而争取最好的案件结果。同时,也要注意防范挪用公款罪的风险,积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监督,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公款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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