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度事情职员紧张不负义务,不执行或许不当真执行职责,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上海职务犯罪律师为您整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殒命1人以上,或许轻伤2人以上,或许轻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致使10人以上紧张中毒的;
3、造成小我私家财富间接经济丧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大众财富或许法人、其余构造财富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规范,但3、4两项总计间接经济丧失20万元以上,或许总计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元歇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许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许授意、教唆、强令别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形,致使重特大事故伤害效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紧张侵害国度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余以致大众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本罪为结果犯。
构成本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而且必须具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案件造成经济损失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应否做出规定问题的电话答复》(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这两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二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重大责任事故和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在审理这两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作具体分析,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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