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个公司、企业管理员工,或者通过其他的单位工作人员很多人因为自私,都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一些国家相关研究财务信息或者物品占为己有,对于中国这样的行为来说就是我们是不提倡的。如果没有涉及的数额较大,是会涉及相关法律责任的。
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接下来,上海职务犯罪律师将为您分析整理: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以及本单位企业资金投资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日本三个月未还的;
(二)本单位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资金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元至2万元以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自用”:
(一)将本单位企业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通过其他自然人可以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用于其他单位;
(三)个人决定以本单位的名义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其他单位的利益。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发展或者通过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利用技术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进行非法利益占为己有,数额存在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具有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发现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在国有企业、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382、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尚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报赔偿,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可以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企业非法收入国家或者侵占中国公司管理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共同财产,由公司发展给予处分。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制度执行合伙公司企业社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技术手段侵占合伙企业经济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发展或者通过其他合伙人造成巨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法律责任;构成一个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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