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审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适用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碍调查、起诉、审判活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等待保释的审查可以采用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支付保证金的方式。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后一种保证方式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加,保证金保证逐渐成为主要保证方式。

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证金的金额,不仅影响了等待审查的刑事强制措施的效果,还影响了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在此基础上,六机关《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指出,对嫌疑犯保证保证金的,决定机关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保证金的金额。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还指出,保证金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嫌疑人经济状况、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处罚可能性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采用保证金保证方式,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经济状况和犯罪嫌疑人支付一千元以上保证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问题的说明》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根据起诉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收取的保证金额。遗憾的是,尽管上述保证金额应如何确定的规定很多,但司法实践中保证金的征收却很混乱。其突出表现是保证金额的确定相当随意,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自由裁定的空间太大,确定的保证金额在不同地区、不同司法机关、不同事件、不同嫌疑人和被告人之间仍然严重不平衡,少则一、二千元,多则三、五万元,甚至达到数十万元的巨大,司法工作所要求的公平性、规范性、统一性受到很大冲击。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原因是, 徐汇区刑事律师哪家好 上述规定、规则、说明的相关内容有缺陷,主要是在确定保证金额时,综合考虑的因素过多,不仅包括事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嫌疑犯额等事件内因素,还包括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嫌疑犯和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事件外因素。事实上,考虑的因素越多,就越容易发生想要的事情。第二,保证金的上下限不明确,各项规定中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规则》中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其他规定、说明中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最高限额。第三,尽管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但在程度上可以分为重要的不同类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等待审查措施时,确定的等待审查保证金额也应该有一定的幅度限制,但是上述规定、规则、说明都是支付的阈值。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关于保证金额的规定没有可操作性,需要改造的结论并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