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徐汇好律师

徐汇律师团队成立于2000年6月,由100多人的专业执业律师团队组建,各领域均有资深律师坐镇,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办理民事纠纷案件、刑事犯罪案件数万起。主要服务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房产买卖、合同、债务、劳动工伤、医疗交通、工程款等纠纷,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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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高级律师 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时间:2021-03-31 14:49 点击: 关键词:徐汇高级律师
徐汇高级律师  据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况时,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诉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15日内未起诉的;
 
2、被申请人向依有关规定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4、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法院据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5、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
 
6、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况下,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期限届满,而人民法院有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徐汇高级律师 财产保全解除方法会有哪些
   推进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有利于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司法工作机制,有利于化解执行积案,是人民法院贯彻中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要任务。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规定,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条件与管辖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不同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内部执行部门、立案部门、破产审判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
徐汇高级律师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3.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
        4.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执行法院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6.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7.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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