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收费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是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一种常见、多发的案件类型。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监护人的责任。我们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制度以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身份关系为前提,法律对担任监护人的范围有明确规定。监护职责不因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而当然发生转移。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规定,就是明确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司法解释对教育机构责任性质的界定,与教育部的规章没有原则分歧。教育部的规章是教育行政部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但规章在审判实务中只具有参照的效力。司法解释则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法律适用作出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约束力。
上诉人最某某与上诉人刘某2、刘某1、齐克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事件不服安徽省某某市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276日民事判决,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最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仁信、被上诉人刘某2及刘某2、刘某1、齐克兰联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敏到庭参加诉讼。这个案子现在审理结束了。
最某某上诉请求:1、取消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高度依赖司法鉴定书,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本身没有经过法院的合法程序,在上诉人不承认鉴定资料的基础上产生的错误鉴定意见。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有依据的鉴定资料未经一审开庭质量证。司法鉴定依据的材料部分是虚假的。某某市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复印件1页记载:派出时间:2016年12月1日11:28:27,到达时间:2016年12月1日11:40:16,体检:无自主心跳呼吸。专业情况:不要呼唤,失去意识,没有自主呼吸心跳,大动脉搏动消失,瞳孔扩大。同时,上海刑事案件律师收费 派出所询问记录的11页,记载了最某某和邹红春的两位朋友的询问记录,三人到达最某某诊所时,邹红春有心跳、呼吸,特别是在询问陈金霞时,说:我和袁礼昊一起的车,在车上急救的人在邹红春左臂打什么水,车上的心电图也不闲。邹红春说明120辆车有呼吸心跳。由此可见,某某市120急救中心院前急救病历副本记载的内容是虚假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的核心要点是邹红春在120急救车到最某某个人诊所时,是否停止心跳和呼吸,停止后可免除120急救和某某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的责任。邹红春在120急救车到最某某诊所时,如果没有停止心跳和呼吸,就不能排除120急救和某某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的责任,对鉴定结论整体有实质性的影响。同时,被告可依法,法院也可依职权追加120急救和某某市东方医院集团总医院作为被告。鉴定分析说明五中:某某市120急救中心急救病历记载邹红春平卧诊所,意识丧失,心电图直线,SPO20%与最某某内科诊所说休克状态,呼吸慢不一致,邹红春当时处于什么状态,生命体征无法评价。鉴定中心明确表示不能评价生命体征,可以继续委托法院确认,或者结合检查的所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因此,该鉴定在不被上诉人认可的明显虚假鉴定资料面前发行鉴定意见书,没有真实性和客观性,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