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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有话说 

时间:2021-07-02 15:23 点击: 关键词:性骚扰,上海专业诉讼律师,上海损害赔偿律师

  上海损害赔偿律师《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有话说 

  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01性骚扰的受侵害对象性别不限

  《妇女权益保障法》仅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金规定了禁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民法典以“他人”表述,显然扩大了性骚扰对象的范围,同性、异性之间的不当骚扰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性骚扰。

  02性骚扰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

  该条款位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身体权、健康权章节。可见,性骚扰侵害的是他人对其身体自由支配的权利。

  性骚扰对他人的身心健康会造成损害,频繁的性骚扰会让受害者身体及心理健康受到严重侵害。

  03性骚扰的方式不限于言语、肢体行为

  性骚扰方式不限于言语、肢体行为,还包括文字、图像等。将文件、图像等方式纳入性骚扰的行为内容,系2020年人大新修改完善的内容。

  随着科技发展,社交通讯APP已成为人与人间交流的常见方式,隔空、无接触式的性骚扰时有发生,以文字、图像等方式实施性骚扰屡见不鮮。

  该规定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彰显了科学立法精神。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有话说 

  04单位具有防预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民法典特别有针对性地列出了三类单位,即机关、企业、学校,其针对性更为明确。

  目前发生在校园等教育机构的性骚扰事件有上升趋势,这样列萃式的规定能进一步明确负有防止性骚扰责任的单位范围。

  但是,具有预防制止性骚扰义务的并不限于此三类单位,其他单位、组织也有义务承担该等责任。

  05单位应落实具体措施防范、处置性骚扰

  单位应落实具体措施保障防范处置性骚扰,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该条强制要求单位采取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因此,单位应当具体落实该等措施,比如在封闭的办公环境应使用透明玻璃、在较为隐蔽敏感的空间安装摄像监控设备等。对于受理投诉、调查处置应当建章立制,落实执行程序及人员,对违反该等规定的行为人应当予以惩治。

  案例1:闫某诉戚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闫某与戚某两家来往频繁。某日,戚某将闫某骗至家中对其动手动脚,闫某借机挣脱回家。嗣后,戚某不断给闫某发短信,开始是道歉,接着就相继发了8条带有淫秽性和威胁性内容的短信进行骚扰。闫某认为戚某的行为是性骚扰,给自己的生活和家庭造成了莫大伤害,于是将戚某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戚某认为自己是在开玩笑,只不过是言词过火了一点,并无恶意,也无侵权。

  那么,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何为性骚扰?

  法院经审理认为,戚某对于闫某出于性意识的故意,在违背原告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和威胁性手机短信的方式,侵害了原告在性方面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对原告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性骚扰。

  作为短信息性骚扰侵权宣判案例,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所谓性骚扰是指违背对方意愿,故意侵扰对方性权利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性骚扰:

  1被骚扰者的主观状态,骚扰者的行为违背了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会引起被骚扰者的心理抵触、反感等。

  2骚扰者的主观状态,是出于一种带有性意识的故意,即骚扰者明知自己带有性意识的行为违背被骚扰者的主观意愿,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3骚扰者的客观行为,骚扰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即积极主动的言语、身体、眼神或某种行为、环境暗示等;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即利用某种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使被骚扰者按照其意志行为。

  4侵犯的客体,性骚扰行为直接侵犯的权利客体是被骚扰者的性权利,实质上是公民人格尊严权的一种。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有话说 

  尽管司法实践中已经尝试对性骚扰行为进行定义,但是当前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并没有关于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区别于刑法上的强奸、强制猥亵等暴力性性犯罪,性骚扰通常被认为是性侵犯的一种较轻微的表现形式。从性骚扰者的主观故意看,其并非是想伤害他人的身体,而是无视他人人格尊严的存在,是对民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民事主体人格尊严权的侵犯,从性骚扰造成的后果看,主要不是身体上的伤害而是精神上的损害。

  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案例2:贺某诉L侵害人格权纠纷案

  酒店的执行经理L多次趁办公室无其他人时,对酒店会计贺某进行骚扰,对贺某作出拍肩、捏手、发送暧昧短信、询问私生活等行为。起初,贺某保持沉默回避,但L的骚扰行为并未停止。后来,贺某严词拒绝了L的骚扰,随即被L利用职权强行解除劳动关系。贺某遂将L告上法庭。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L的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该案法官认为,从一般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四要件的角度对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如下:

  1主观过错。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

  2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的骚扰行为违反双方之间正常法律关系下的交往界限。

  3损害事实。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

  4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当前的民事案由规定来看,今后此类案件的案由应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该案的审判尽管发生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但是其对性骚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表述仍是符合司法实践需要的。我们认为性骚扰侵权责任仍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应当满足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

《民法典》关于“性骚扰”有话说 

  问题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问题3: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问题4: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问题5: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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