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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谈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时间:2021-03-31 14:03 点击: 关键词: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

  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

  1物证、书证的来源不可靠,关键物证收集的过程缺乏证据证实——如重要物证的提取过程无录像等

  2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

  3无物证原物、书证原件存放于何处的文字说明及调取人员签字的

  4物证、书证无保存单位的公章,或仅盖保存单位公章无提取时间、提取人签字等

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谈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5涉案同一物证、书证在不同文书中表述不一,可能影响判断同一性的。如凶器在勘验检查笔录中表述为单刃尖刀,在扣押清单表述为匕首,在检材提取中表述为水果刀等

  6犯罪嫌疑人户籍证明内容不完整,未调取附有照片的原始户籍证明材料,并注明出自何处,由户籍员或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各自所在单位公章

  7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书证,是公安机关从人口信息网调取的人口信息,未经犯罪嫌疑人签名确认无误,并由办案人员签名后加盖办案单位公章

  8扣押物品清单未详细列明物品名称和特点,或缺失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的

  9毒品案件公安机关未调取犯罪嫌疑人与涉案人员之间的通话记录、短信信息,或调取但无相关调取手续附卷的

  10依赖客观证据定案的重要案件(如零口供毒品案件),手机来源认定,除常规辨认外,没有对手机饰物、保存的短信和照片、亲友的手机号码、购机凭证、手机串号、手机盒等及时提取固定等

  11不具备物证、书证保管条件,证据在收集、保管、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受损、改变等情形

  12查获的疑似毒品,未当场称重、当场封存,并对封存和称重过程录像的

  13物证复制品、书证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的

  14复制品、复制件未由二人以上制作,或者无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说明、原件保存地点的

  鉴定意见常见问题

  15鉴定意见未附检材照片的

  16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在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没有证据来源的

  17鉴定意见的检材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材的

  18鉴定意见未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的

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谈物证、书证常见问题

  19鉴定人参与同一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违反回避规定)的

  20未将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的

  21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以及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公安机关未对毒品含量及成分进行鉴定的

  22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

  现场勘察、辨认笔录等证据常见问题

  23无见证人签名的

  24见证人与案件及办案机关有利害关系,如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相关刑事诉讼职权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办案单位的辅警、保安人员等

  2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中未注明勘查中发现的物证是否提取以及提取的方式的

  26现场勘查人员拍摄的核心照片,无对该照片的细目说明,该细目说明未与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提取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中表述的名称保持一致的

  27辨认未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8辨认前让辨认人见过被辨认对象的

  29辨认对象具有鲜明的独特特征,影响辨认结果的

  30辨认存在引诱、暗示的

  31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重大案件的重要辨认过程,在制作笔录的同时未进行录音录像的

  32犯罪嫌疑人辨认隐蔽性证据的过程未进行全程录像的

  33未单独组织辨认,夹杂在讯问、询问过程中辨认 的

  3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多名犯罪嫌疑人放在同一组照片中进行辨认的

  35被辨认的人员、照片或物品数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6辨认尸体等物证未制作辨认笔录的

  37辨认笔录后附的辨认对象的照片,辨认人未在辨认出的人员或物证下签字、捺印的

  38辨认笔录无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没有记录辨认时间、地点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常见问题

  39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不是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的

  40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对取证经过制作笔录、清单的

  41电子数据不是以封存状态移送的

  42电子数据检查过程中,进入设备或提取、封存数据等过程没有证据证实,未对检查方法、过程和结果制作笔录的

  43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笔录、清单,缺少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44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未注明电子数据的名称、类别、格式的

  45可能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46视听资料制作未载明制作人或者持有人身份及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方法的

  47视听资料是复制件的,未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和原视听资料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言词证据常见问题

  48不能排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能的

  49不能排除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可能的

  50不能排除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可能的

  51前期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可能,后期不能证实供述自愿性的

  52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

  53讯问/询问笔录存在指供、诱供的

  54无合理、合法理由,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如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将其带出看守所讯问的

  55询问证人地点不合法,未在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进行的

  56单人审讯或询问的

  57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单独进行的

  58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对不同人进行讯问、询问的

  59审讯人员未在笔录上签名的

  60提讯证上注明的侦查人员与笔录中载明的侦查人员不一致的

  61讯(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未通知法定代理人或适格成年人到场的

  62讯(询)问女性未成年人时,未依法通知女性工作人员到场的

  63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64应当依法告知被询问/讯问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

  65讯问/询问笔录未讯问或记载细节问题的

  66笔录制作时间过长,但没有显示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和保障饮食的

  67讯问/询问笔录存在大段的复制粘贴的

  6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同步录音录像而未进行的

  69讯问/询问笔录中载明要全程录音录像,并征求被讯问/询问人意见,但是实际上并未录音录像的

  70讯问/询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

  71侦查人员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言语失当的

  72同步录音录像不完整,未体现侦查人员向被讯问/询问人告知执法身份、被讯问/询问人权利义务,未体现被讯问/询问人阅读笔录、签字捺印等过程的

  73同步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与讯问/询问笔录载明的起止时间不一致的

  74同步录音录像有间断或不完整,有剪接、删改痕迹的

  75提讯证记载的讯问次数、时间、人员与讯问笔录不能一一对应的

  76讯(询)问笔录制作存在其他重大问题,严重影响证据效力的

  发破案经过等材料常见问题

  77未说明侦查机关如何得知案件发生,依据何种证据或线索、采取哪些侦查措施确定犯罪嫌疑人的

  78未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情形,如抓获归案、自动投案、因形迹可疑或者其他情况的

  79案发经过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的

  80发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无办案人员(抓获人员)签字和办案单位加盖公章的

  81发破案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案件承办人员,抓获经过上签字的人员不是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人员等情形的

  82电话拨打110报警的,未附有110报警原始记录的

  83数个电话共同报案,未载明号码和拨打时间的

  其他常见问题

  84立案前扣除询问通知书时间和立案后传唤时间外,还有非法扣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的

  85刑事拘留、逮捕起止时间计算不当的

  86拘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未履行相关手续的

  87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24小时内未立即送看守所的

  88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后未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的

  89无立案手续但采取技术侦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90监视居住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91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应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9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没有审批手续的

  93未依法传唤,侦查人员以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进行讯问的

  94查封、扣押、冻结物品与案件无关的

  95扣押的财物不是犯罪嫌疑人本人财物,或者不是直接或专门用于犯罪的财物

  96法律文书中犯罪嫌疑人姓名、罪名有错误的

  97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的

  98符合法定情形但未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的

  99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存在未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或未记录在案等情形的

  100移送审查起诉时,未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

 上海黄浦区律师事务所  该院于1996年成立了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法庭,由专人负责涉军案件的处理,对涉及军人军属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办理,快速执行;对军人军属的来访来信,由专人进行接待,及时处理和答复;该院每年都要开展“送法进军营”和“法院开放日”活动,派出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到驻军讲法治课,并多次到驻军某部开庭审案,对官兵们进行法治教育,同时,邀请驻军官兵到法院进行参观、旁听庭审;每年“八一”、春节、元旦等重大节日,该院还到驻军和当地人武部门、军烈属家进行慰问,加强和军人军属的联系。

  卢氏县法院多措并举,倾力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不仅加强了军民之间的鱼水深情,而且促进了全县国防建设和“双拥”工作,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肯定和赞誉,受到了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被评为“全省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先进集体”。

  今后,卢氏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妥善处理涉军纠纷,加强与部队沟通、协调、交流,定期召开“涉军维权”联席会议,及时预防、排查、化解涉军苗头性纠纷,协调解决涉及国防利益、军人军属的涉法问题,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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