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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专业委员会律师团队十余年相关法律服务,使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能根据委托人陈述,高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多年来,华荣交通事故委员会致力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交通保险、死亡赔偿、酒驾、伤残赔偿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取事故后赔偿。极大保障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的医疗赔偿、保险赔偿、以及财产赔偿,减轻事故对当事人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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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发生后保险理赔应归谁所有?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

时间:2023-03-06 08: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车祸保险理赔

  在现实中,从事运输业务活动的形式相当普遍。附属车辆通常以附属公司的名义投保。那么,车祸发生后,保险理赔应归谁所有呢?在附属公司收到索赔后,车主是否应该被退还?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车祸发生后保险理赔应归谁所有?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

  2018年,张某与某货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将张某自行购买的货车挂靠在该公司名下从事营运,挂靠期间为3年,在营运期间保险费用由张某承担,挂靠公司负责统一办理车辆保险等事宜。2019年,在该车经营过程中,张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坏。

  事发后,挂靠公司向保险公司提报了有关的理赔材料。在此期间张某去修车,并自己支付了修车费,但是却迟迟没收到赔偿款。张某到保险公司了解后得知,保险公司已经将该车车损理赔款10万元转至该挂靠公司名下。

  得知这一消息后,张某便找到挂靠公司协商,但挂靠公司称根据挂靠协议由于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的,不需要返还。经张某多次追要,公司仅给付3、5万元。无奈之下张某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及利息,但该公司仍以保险费是公司给垫付为理由不予返还。

  在法院关于审理建设过程中,张某对保险费是公司进行垫付这一历史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社会车辆无论谁投保都是有帐的,要求挂靠公司可以提交证据证明垫付多少保险管理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进行调查挂靠公司可以提交垫付保险管理费用的明细和有关研究证据,最终只认定了其中的2、5万元。对其它款项需要根据学生双方合作协议约定,车辆安全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选择支付成本费用以及维修人员车辆,该车车损理赔款问题就是为车辆损失所支付的款项,应该归挂靠人所有,挂靠公司的行为能力构成方式不当得利,法院遂判决返还。

  其中,对于一个被告没有按照约定为原告办理了我国商业银行保险并缴纳了2、5万元的投保费,原告认为应当将被告代垫的投保费支付给被告,该费用应予扣除。根据不同查明的有关法律事实,法院作为最终通过判决被告挂靠公司返还原告张某4万元,在此活动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一并返还。

  最近,我接到一个咨询电话: 当事人说自己的货车正在被别人的车撞,人都没事,但是车要报废了,那么可以付钱吗?可见,事实上,交通事故并不一定会造成人身伤害,只是造成的财产有很多,特别是很多。

  借车时应注意什么?基于车主将车辆外借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可能我们面临的法律进行风险,律师建议在出借车辆时注意通过以下几方面信息:

车祸发生后保险理赔应归谁所有?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

  检查自己的车辆是否有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是定期保养的,最基本的,要了解自己的车辆是否通过年检核实借车人驾照学习信息,看借车人驾照是否合理合法、过期、准驾车型与车辆管理是否能够符合等;

  借车人是否喝酒、酗酒甚至有没有吸毒的历史,借车人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核实借车人是否成年;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况。

  《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单位不是一个同一人时,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社会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企业承担经济赔偿法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自己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公司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通过其他国家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进行口头表达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自己明确设计说明;未作提示学生或者没有明确具体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车祸发生后保险理赔应归谁所有?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告诉您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道路发展交通安全事故损害公司赔偿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以及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环境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教育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一个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提供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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