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国家人民对于法院进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公司赔偿案件可以适用相关法律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环境生活的,应当选择适用城镇社区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标准要求确定一个残疾赔偿金数额。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保险公司能否以与被保险人已理赔为由,抵制受害人对强制保险的赔偿请求?两次伤残鉴定,受害人的误工费应该计算到哪一次伤残鉴定的前一天?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未依法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能以已经与被保险人理赔为由反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2期)。
投保机动车辆上的「车上人士」能否转化为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上的「第三者」。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被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不能作为“第三者”中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索赔对象。资料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审《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卷)
一起进行交通安全事故发生人身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受害人在起诉前由交警管理部门通过委托企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起诉后加害人问题提出一些异议并要求我们重新分析鉴定。法院在征求双方对于当事人提供意见后,委托另一方面鉴定研究机构对受害人进行了第二次伤残鉴定,并采纳了该次鉴定评估结果。
对该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工作时间应截至哪一天?一种社会意见的人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一次定残日前一天,因为他们第一次伤残鉴定技术已经不能确定了伤残,可以算作误工的截止时间。另一种不同意见认为,误工费应算至第二次定残日前一天,理由是人民法院系统应当能够根据我国审理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裁判。
本案中,法院采信了第二次伤残鉴定的结论,也就推翻了第一次评残的结论,第一次评残也就不具有法律制度效力。因此作为法院应以第二次伤残鉴定的时间来确定误工费的数额。请问,哪种意见没有正确?
理论上,对受害人的赔偿采取全额赔偿原则,从伤害发生之日到伤残鉴定之日前一天的误工费和伤残鉴定后的伤残赔偿金之和,就是对伤害的全额赔偿。同意第二种意见。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号)。
农村“五保户”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死亡,谁有权获得死亡赔偿?农村“五保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不应属于公益性的乡镇养老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现行《民法典》第一一八一条) ,死亡赔偿请求的主体只能是死者的近亲。
侵权问题行为方式导致企业身份不明的受害人死亡,民政部门等行政部门或其他国家机构之间是否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流浪乞讨人员等不明身份的人因侵权行为死亡,无权获得赔偿的人或者有权获得赔偿的人不明确,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民政部门等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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