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身体受到侵害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抚养的人的丧葬费和必要的生活费。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民法典》第1179条: 如果一个人因侵犯他人权利而遭受人身伤害,他或她应获得赔偿,以支付治疗和康复方面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医院津贴等,以及因缺勤而减少的收入。残疾的,还应当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 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让好心的乘客搭车的行为并不意味着乘客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司机对善意乘客的注意义务不区分有偿和无偿。同样的无过错责任也适用于司机。乘客有过错的,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 乘客没有过错的,可以酌情减轻驾驶员的民事责任,但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系列购车人不办理转让登记,机动车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登记车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如果机动车已实际交付买受人并已交付相关登记资料,登记所有人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而负有办理变更(转移)登记法定义务的买受人怠于办理登记手续的,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不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登记所有人未依法办理该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的,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现机动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进行强制医疗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时精神环境损害国家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人身伤亡”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强制性责任保险的范围内,申索人有权选择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如果请求人选择以精神损害赔偿为优先,物质损害赔偿的不足部分,应由商业第三人责任保险赔偿,但不得超过每个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不得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这是人民法院应当允许的。
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通过根据施工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研究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自己各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是否可以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不在强制交通保险范围内的机动车之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不参加强制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如何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我们倾向于认为,那些不参加机动车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的人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但是,它应该被排除在没有保险的机动车和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适用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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