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是否存在法律风险是律师在咨询客户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车辆借用后发生事故的新闻经常报道。那么,事故发生后借给他人的车辆,车主是否面临法律风险并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出借车辆是否承担法律风险
将车辆出借后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关法律环境风险,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先来看案例:
山东省高级管理人民对于法院在管玉霞、中国社会人民共同财产安全保险发展股份数量有限以及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7)鲁民再73号】认为:机动车所有人知晓借车人驾驶证被注销的事实,却将车借与其通过使用,对交通工程事故造成损害的发生应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
法院认为,在本案中,驾车人关玉霞和胡晓辉是夫妻,应当知道胡晓辉的驾照被吊销的事实,如果他在没有相关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车辆交给胡晓辉驾驶,本案的损害是他的过错。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玉霞的赔偿责任为40% ,关玉霞应当向中国人保青岛分公司支付49896元(124740元 x40%)。
从这一案件中可以看出,在一定条件下向他人出借车辆无疑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何种情形下将车辆进行出借他人要承担相关法律社会责任
根据有关法例,例如《中华民国》 ,机动车辆的车主(即借用机动车辆的车主)只有在有过失的情况下才须负上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车主的过错是什么呢?
根据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知以下四种情形属于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
知道自己或者企业应当可以知道机动车存在一些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发展原因之一。如: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长时间未维修保养,车辆的动力控制系统、刹车系统、胎压等可能由于存在一定影响国家安全行驶的问题。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没有驾驶资格或者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如: 无驾驶执照,驾驶执照已过期,准驾驶型号与借用车型不匹配。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机动车安全驾驶的疾病,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的。例如: 机动车的车主知道车辆的使用者曾经饮酒或有滥用药物的历史。
机动车车主、经理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因而需要我们生活可以说,车主在将车辆借给他人时,对车辆进行性能、对借车人的驾驶技术资格、身体健康状况是具有安全审查义务的。如将明显有性能分析问题的车辆借给他人或将车辆借给明显不合适驾车的人员,存在一些明显的过错,则面临严重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
三、借车给他人后出了安全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进行赔偿?
对于借车给他人后的事故保险赔偿,必须首先区分强制保险索赔和商业保险索赔。
1、交强险理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交通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支持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技术资格问题或者未取得一些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其他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发展交通安全事故的。
据此分析我们教师可以通过得知,交强险范围内的理赔属于自己无过错责任,无论驾驶人是否存在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只要购买了交强险,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社会责任的,保险企业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管理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导致部分再由借车人和有过错的车主来承担国家赔偿法律责任,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赔偿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2、商业险理赔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如赔偿金额不足,就要考虑商业险是否予以理赔。关于商业险是否理赔的,应考虑借车人是否存在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如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等,如没有,则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如存在醉驾等情形,还应考虑保险公司是否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没有,则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责任。
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后仍有不足的,再由借车人和有过错的车主来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在现实生活中也有车辆没有保险的极端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和借用人对未依法参加强制交通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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