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保险可以赔付司机还是乘客?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或逾期进行投保),车主信息是否在交强险责任风险限额管理范围内赔付?如发生车辆意外,而侵权人与投保人不同,投保人(即车主或实际车辆管理人)是否须为意外支付赔偿?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除司机或乘坐人员以外的第三者(即车外人员),对于司机或乘坐人员的损失应转换赔付角度,由对方车主(驾驶人、实际使用人、被挂靠人)、保险公司依法赔付,同时投保座位险的,可主张座位险赔付(保险公司同意的可一并处理,否则,需按保险合同纠纷另行起诉)。
同时,根据《道路进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投保人可以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严重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企业公司在责任限额管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使用人员的除外。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涉及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要求保险义务人在强制交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道路进行交通安全事故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工程事故原因造成环境损害,投保义务教育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行为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进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17条规定,具有中国从事交强险业务管理资格的保险企业公司对于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其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法律责任后,请求该保险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自己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通过法院应予支持。
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没有投强制交通保险,强制交通保险应该如何支付?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若干机动车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不超过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责任限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请求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内等额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之间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影响第三人损害,其中一个部分进行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可以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企业公司在责任限额管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保险有限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以及法院应予支持。
许多人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一些受害者可以先起诉吗?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强制保险的赔偿数额。
本文阐述了如何解决被害人损失赔偿比例问题,但对于被害人未被追诉的部分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无法确定未被起诉的受害者的损失,法院无法确定每个受害者所遭受损失的比例,从而无法确定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在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如:建议被害人协商交通强制保险赔偿比例;等待被害人医疗终止后一起提起诉讼;法官行使解释权,通知未被起诉的被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开庭前参加联合审判,如果不起诉,则放弃与其他被害人同时按比例获得赔偿的权利,决定保险公司应在交通强制保险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其他被害人仍可另行诉讼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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