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动车所有权发生变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强制保险意外险的理赔可以转让或担保吗?行人或者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行人或者非机动车完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需要付费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根据《道路进行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可以有效期内企业发生发展变动,保险有限公司在交通工程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经济责任的,人民对于法院不予支持。
车辆改装后,使用性质发生变化造成的风险增加,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后可以拒绝支付赔偿金吗?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进行改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不能。交强险的功能是保障机动车发展道路进行交通安全事故受害人能够可以得到企业及时的救助,其中包括人身伤亡保险金属于一个范畴,具有中国人身属性,不可转让。所以《道路交通工程事故发生损害国家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通过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产生交通变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错误的,由机动车一方负担补偿义务;有证据证实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错误的,依据错误水平适量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变乱的丧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负担赔偿责任。
根据分析上述法律规定,行人或非机动车负全责的,对于一些超出强制医疗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损失,机动车一方可以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经济责任。具体企业应根据行人或非机动车的行为对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起的作用研究以及存在过错的严重影响程度,确定机动车方承担1%-10%的赔付比例。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院是否支持折旧损失?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中,对于出售或者运输的新车损坏,可以通过车损鉴定主张合理损失。但普通车辆的“折旧损失”能否得到支持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判断标准不一。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朱所称的车辆折旧损失是否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朱某的事故车辆均为2018年4月购买登记,案发时实际使用一年。根据这家汽车修理机构出具的估价单,这辆车的行驶里程为25739公里,修理类型为“一般修理、钣金和喷漆”。
朱某上诉称事故车辆存在折旧损失,要求徐文某及平安产险北京分公司赔偿。鉴于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车辆折旧损失的认定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出于对我国道路交通状况、事故率乃至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考虑,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损失应当持谨慎态度。
本案中,综合考虑朱某所有事故车辆的使用时间、行驶里程及本次维修的程度和范围,以及事故车辆已全部修复并恢复正常使用的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支持朱某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与法律规定并不矛盾。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关于社会车辆贬值损失,事故情况发生时,宓某的车辆仅使用6个月,行驶里程较短,尚属新车,因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影响较大损害,虽经修理,但必然存在会使企业车辆管理造成严重贬值,故宓某主张贬值损失,理由正当,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启动鉴定工作程序,并在鉴定指导意见的基础上酌情判决的贬值损失数额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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