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后,在保单生效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机动车被抢盗期间,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交强险是否进行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需要赔付?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三条依法订立的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的条件或者期限。
因此,保险费的支付一般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相关协议。保单将显示费用确认时间、保单创建时间、保单打印时间、保险期限等。根据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被保险人投保后,在保险单生效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发生酒后驾车、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交通保险的范围内赔付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在强制交通事故保险责任范围内,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人人身伤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
(二)醉酒、服用其他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发展交通安全事故的。
保险企业公司在赔偿责任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对于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有限公司发展实际经济赔偿之日起计算。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赔偿金,并依法享有追索权。
《民法典》第1215条规定,机动车被盗、抢劫、抢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被盗、抢劫、抢劫机动车的人的赔偿责任。如果小偷、强盗或强盗与汽车的使用者不是同一人,而交通意外所造成的损害是汽车一方的责任,则小偷、强盗或强盗及汽车的使用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提前支付救助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因此,保险企业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自己垫付责任(仅限于抢救管理费用垫付、不垫付财产经济损失),并依法可以享有追偿权。第三人商业保险可以拒绝办理。
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付?第三者商业险是否赔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享有追偿权。
第三人商业保险可以拒绝办理。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失,受害人可向谁主张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规定,以挂靠形式可以从事道路进行运输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严重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社会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单位承担国家赔偿经济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自己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通过本章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当事人一方责任的,应当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足或者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
因此,上海交通事故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向机动车实际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主张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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