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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讲讲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时间:2023-02-10 08:38 点击: 关键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好意同乘

  2020年8月24日,一起进行交通安全事故赔偿案件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好意同乘”是否我们可以有效减轻赔偿经济责任公司成为一个争议焦点。搭同事车出事故,同事该赔偿还是我吗?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讲讲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胡先生是丹东赛马场的一名员工,他在上班的路上接了一些同事。当车辆驶至村内路段时,车辆翻入沟内,造成车内多人受伤,其中刘某重伤,交警部门认定胡先生应对事故负责。

  后来,胡与刘的友谊也“翻案”了。刘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先生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2760、96元。

  对此,胡先生委屈地哭了,说他没收了同事的一分钱,带着同事们纯粹的善心,但结果却面临巨额赔偿,从合理的角度看有点不合理,难道他不应该获得豁免赔偿吗?

  法院认为: “善意与乘客”不能免除赔偿责任,但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丹东市中院对该案可以进行重新开庭审理,庭审活动过程中,胡先生称自己是应刘某要求,在无偿的情况下通过搭载刘某的,属于“好意同乘”,事故情况发生问题纯属意外。他也在第一部分时间施与社会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应酌情考虑减轻其赔偿经济责任。

  法院认为,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应鼓励民事主体积极进行民事互助行为,鼓励民事主体相互让步,这是一次“善意之旅”可以减轻胡先生在此案中的民事责任。

  鉴于胡先生在驾车中亦存在过错,未履行保障乘客安全的义务,法院酌定减轻胡先生30%的赔偿责任,故胡先生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无需承担对刘某的精神损害赔偿。最终,二审判决胡先生还应赔偿刘某148114元。

  “善意搭乘”是一个民法术语,是指车主或司机出于善意,邀请或者允许他人免费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本案中,胡先生无偿搭载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如果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后让胡先生承担全部社会责任,显然不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美德的弘扬。

  但另一方面,“善意同行”并不意味着善意的人完全免除责任,也不意味着善意的人愿意承担搭乘的风险,善意的人也不能因为无偿而将善意的同行生命财产置之不理!“好乘客”可以作为减轻驾驶员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不能完全免除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减少利用人们的善意来倡导帮助他人的新风尚的责任。《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善意分享”没有明确规定,对“善意分享”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有不同的司法判决,容易引发争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对“好意同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讲讲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驾驶者损害的,减轻机动车辆当事人的责任,但机动车辆使用者有意或无过失致死的除外。

  此次将“善意分享”写入民法典,将为减轻善意携带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立法空白,意义重大。充分凸显了民法典作为社会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通过立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

  同时,新的“善意共乘”条款将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统一适用法律,确立审判标准。“好意同乘”咋认定?“善意”有三个主要特征:

  一是非经营性,乘用车是非经营性机动车,非机动车不属于这一范围

  二是无偿性,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

  三是通过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经济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企业允许。未经用户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讲讲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以下不属于“善意”的范畴,酒店和超市提供的免费穿梭巴士;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免费大篷车是为了盈利,而不是善意的乘坐。交通事故对旅客造成损害的,不适用“乘客善意分享”条款。搭乘人明知机动车管理存在信息超载问题或者通过驾驶员酒后驾驶、未取得驾驶技术资格等行驶安全风险,受害人坚持搭乘的,应当进行适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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