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4日凌晨,31岁的朱在厦门台湾街上上了王的车,目的地是中本高崎。车子上了成功之路后,醉醺醺的朱先生反复主动提出要下车。王师傅叫他不要停,但他拒绝了。朱先生兴奋地敲着仪表盘。王师傅不得不答应他,当他走出成功的道路时,就停下来。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当天凌晨零时三十五分左右,王师傅驾车前往 Jiahe Road Airport 段,在机动车道停车。在他和人行道之间还有一条绿化带和一条辅助道路。朱下车后没有走上人行道。相反,他穿过高速公路,蹲在马路中间。
大约35分钟后,来了一辆车,朱先生突然站起来,进入机动车道。汽车的左前灯撞到了他。
事故风险发生后,朱先生被送到中国医院进行抢救,伤情分析诊断为:骨盆多发导致骨折、头部以及外伤、闭合性胸部外伤等,住院173天。
根据交通事故证明,肇事司机和朱先生对事故负有同样的责任。2018年7月,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汽车司机向朱先生赔偿42万元。
虽然他已经从肇事者那里得到了赔偿,但朱先生认为王和出租车公司也应该承担责任。他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认为允许醉酒乘客上下高速公路违反了他的合同义务,即安全运输。
王师傅和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
王先生表示,朱先生没有支付车费,就在成功大道上无端请求下车,他出于安全考虑没有同意。而事故发生前35分钟乘客下车,他不能像保镖一样保护乘客的安全,只能确保乘客下车时车门是安全的。王先生认为,他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朱先生已经从肇事方那里得到了赔偿,不应该再提起赔偿诉讼。
出租车管理公司也认为:停车时间地点我们没有进行设置防护栏,可供行人行走,属于可停车上下客的地点。在实际需要运输发展过程中,乘客因自身问题原因可以提前下车或者设计变更目的地,选择权和决定权都在乘客,朱先生教育作为中国成年人,对自己饮酒后导致的危险行为后果、走到道路以及中央隔离绿化带的危险后果等应当遇见并避免。
法院判决: 哥哥有一定过错,向出租车公司赔偿50,000元以上。
法官可以认为,王师傅对朱先生处于醉酒状态应该是明知的,但他未选择企业进入市场较为系统安全的辅道靠边停车,应认定其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进行合理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义务,存在具有一定过错。而朱先生下车后没有得到及时离开机动车道,反而行走至道路中间绿化带,并在学习其他车辆临近时起身进入机动车道,最终结果造成影响交通运输事故,存在一些重大过失。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了解到,法院承认朱先生在医疗费、护理费、工资损失和伤残赔偿等方面的损失共计六十七万多元,扣除已经赔偿的四十二万元后,出租车公司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费用。王师傅属于履行职务,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裁定该出租车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0元以上,本裁定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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