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7日,在杏坛镇的罗水市场前,一位老人被狗链绊倒,头部昏迷。事故发生后,老人被救护车送往附近的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初步判断老人被狗绳绊倒是意外。8月18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委镇政府发布情况通报。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领导狗外出的小女孩是一个未成年人。后续补偿如何处理?是狗主人的责任吗?这些狗的主人有责任追逐对方吗?本文将为大家进行具体的分析。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无过错责任(严格控制责任),即无论被人有无过错,侵权人均生活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在侵权问题行为可以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只需要满足以下四个要件即可。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即必须客观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
2、行为具有违法性,如果由于法律行为导致构成侵权责任必须具备条件,即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条件;
3、不法行为与损害性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被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被侵权人恶意挑衅饲养的动物导致被侵害,那么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管理可以通过免责。如果被侵权人没有尽到我们自身的安全需要注意义务,存在差异较大过失的,那么这些动物的饲养人或是管理人可以有效减轻学生自己的责任公司承担。
1、遛狗者有责任吗?
从披露的事件信息来看,遛狗者是未成年人。她在下午和人多嘈杂的街道遛狗,违反了遛狗时间、地点的相关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凶猛的狗挣脱绳索,与其他狗一起奔跑,致使正常行走的路人被狗绳绊倒受伤。上述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且存在损害结果,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责任。
由于遛狗者是未成年人,根据《人民中华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民法通则》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非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其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用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费用。除非该单位为守护者,否则守护者应对缺陷作出适当的补偿。”违反规定的责任由遛狗人的监护人承担。
2、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如果狗主人明知女孩一个属于未成年人,仍主动将狗交给女孩,邻居属于未尽到对自己狗的管理工作义务,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进行共同发展承担环境侵权行为责任,其中包括邻居的责任要大于女孩,因为我们邻居应当可以预见到,未成年女孩难以有效控制大狗,故应负主要社会责任。
(2)如果邻居不主动把狗交给未成年女孩,而是因为没有好好照顾狗而被女孩带走,邻居也没有履行管理的责任,邻居将与女孩的监护人分担违规责任,其中女孩的责任大于邻居的责任。
(3)邻居没有将狗交给女孩,且对狗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尽到了一般的饲养管理的义务,是女孩通过非法侵入住宅等措施将狗牵出,那么应当由女孩的父母也就是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狗的主人不承担责任。
3、另一只狗的饲养人或管理者是否我们需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因为事件是因为凶狗追着另一只狗玩引起的,所以另一只狗的主人或管理人也需要承担责任。
依据《侵权行为责任法》(《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中国动物发展造成影响他人进行损害的,被侵权人不仅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企业管理人请求国家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公司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其他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另一只狗逃跑或被遗弃,其原主人将被追究责任。
4、被侵权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被侵犯者正常地在街上行走,没有故意或过失致死,不调戏凶猛的狗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作为侵权行为人的动物饲养者和经营者不能免除责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在此提醒养宠物的市民朋友们,严格遵守文明养犬规则。携犬出户时,必须拴好绳索,采取安全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地点遛犬,防止损害他人财产和身心健康。违者将受到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害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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