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我们可以通过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相关案例:荣宝英诉汪洋、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
前人民法院侵权责任中华民国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 Infringee 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侵权人的责任可以减轻。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发展道路进行交通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原因造成学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企业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医疗保险社会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与机动车相撞造成的,机动车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者可以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发展交通安全事故后,其是否我们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连带责任?
机动车车主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车牌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明知他人使用机动车车牌会因涉及机动车车牌的交通事故而对他人造成损害,但不停止使用他人车牌的,机动车车主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登记机动车车主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企业案例: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进行运输管理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导教学案例19号)。
原人民法院侵权责任中华民国第八条: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见《中华民国》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发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一个单位或者其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装配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结构、结构或者特征的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牌照、驾驶证、检验资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车牌、驾驶执照、检验资格标志、保险标志;。
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企业遭受机动车交通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何种技术标准成本计算?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我们应当可以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发展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经济收入来源地等因素分析综合能力判断。对于在城市工作并受到人身伤害的农村户籍居民,其经常居住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原则上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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