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死亡诉讼案件中,死者亲属可以获得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费、精神损失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被害人亲属因丧事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等。赔偿金应该如何分配?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来为您讲讲有关的情况。
从理论意义上说,该笔死亡赔偿款应当建立属于自己所有学生具有原告资格的亲人一个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额都是我们一样的,分配赔偿款的金额同时也是企业相同的。但是,考虑到受害人亲属成员的不同发展情况,应适当照顾无劳动管理能力又无生活资料来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所有亲属都有资格作为原告,即死者的近亲属。民事诉讼法中的“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配偶、父母和子女是第一原告。只有在死者没有第一顺位亲属的情况下,其他近亲属才能享有原告的地位。
被害人亲属未提起诉讼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得分割死亡赔偿金。这是为了贯彻民事诉讼中的 "不起诉不关注 "原则。人民法院不能在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剥夺或赋予当事人权利。
死亡赔偿包括受抚养人的生活费,这笔费用完全归于受抚养人,不能分配给其他人。下面是玉环人民法院的一个案例,重点是关于农房施工中工人意外死亡,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49岁的劳务者阿光在我们修建中国农村一房屋建设过程中,在3楼吊水泥时因施工进行脚手架工程安全钢绳出现一些问题,导致其从三楼坠地受伤,后经抢教无效或者死亡。
一广死后,其家人要求建筑工人温晓亭、浑水集团工头蔡富、混凝土集团工头郑承担赔偿责任。经过调解,三人先支付了十二万元人民币处理阿光死后的善后事宜,但未能就其他赔偿达成协议。
随后,阿光的四名近亲属将上述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等共计近120万元。
文晓亭(被告1) : 由于需要建房,我叫来了泥水工人蔡福来负责施工,他还叫来了混凝土队的工头郑多。受害人是郑安排的,工资也是我付给郑的,然后郑付给了一个广和其他建筑工人。我不应该负责民事赔偿。
蔡福(被告二):我受文晓婷委托,承包房子的泥水生意,后来她需要浇筑混凝土,我就把郑多介绍给她。死者阿光是混凝土队的一员。我既不是阿光的雇主,也没有违法承包分包的事实,不应该承担责任。
为支持企业自身价值主张,蔡富提供了一份微信结算单,载明泥水班组的每个中国工人工时及工资。经审查,该结算单系在各方通过协商确定赔偿经济事项后所作,且从结算单显示,作为实现泥水班组包工头的蔡富反而未获任何国家利益,似乎已经有些内容不符常理。
郑(被告3) : 首先,我和 Guang 的关系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工友关系。我们都为温晓婷提供了劳务,我不应该对此负责。当时,蔡福让我打电话叫几个同事帮忙浇混凝土,于是我打电话叫了一广等人。其次,结合农村住宅建设的现状,将浑水总承包和混凝土总承包的建设内容不能分开,是一起完成的。水泥吊装就是将水泥吊装到建筑物顶部,施工是由泥水大师进行的。第三,对于此次事故,阿光本人有一定的过错,对于原告所要求的损失,不合理应予以减少。:
纵观该案,三名被告各有一个自己的辩解,那么我们究竟应由谁承担社会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死者与三被告之间的法律相关关系发展以及学生各方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一些问题。
(一)虽然被告3否认自己是受害人的雇主,但本案的混凝土浇筑工具由被告3提供,而混凝土工人全部由被告3召集,工资亦由第三被告及其妻子在与雇主和解后分发给工人。此外,据他自己在法庭听证会上承认,二期施工后,他向承包商收取了2500元,共分发了1400元给5名工人,虽然他辩称其余的1100元是工具费,但综合分析上述证据,可以得出结论,工人与混凝土施工队之间存在组织关系,混凝土施工队作为雇主,接受并支付死者和他人的服务,双方建立了雇佣关系。
被告3雇佣他人从事危险作业,未落实具体安全措施,未对现场人员和设备进行管理,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关于被告二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二系总承包人,并将这一部分企业项目分包给死者,但未提供具有相应的证据予以研究证明。从生活实践经验数据来看,农村建房中泥水项目和混凝土工程项目管理通常我们难以有效区分,事故情况发生时也是影响混凝土班组人员负责搅拌、运输过程中混凝土并浇筑,被告二的泥水班组将浇筑的楼顶压平,施工组织行为与施工安全利益易于混同。并且,被告二、三在相互作用介绍自己工作发展过程获取了便于承接业务等非现金的利益,按照“利之所在,损之所归”原则,被告二应当积极承担社会相应的责任。
(三)被告人一的法律责任;。该工程为新建双层以上农村房屋,其施工活动应当按照人民中华民国《建筑法》的规定进行,施工主体应当具备施工资格和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合格承包商的选择和施工现场监理、安全保卫工作的失败,应当追究被告人的责任。
(四)关于死者的过错,受害人本人具有丰富的吊车开启技能和经验,应当具有安全防范意识。他在高空作业时没有戴安全帽,与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有因果关系。简易吊车钢丝绳断裂是本案事故的直接原因,吊车是安装运行的。其在操作过程中未能对自身工作安全予以谨慎合理的注意,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
最后,法院考虑了事故的原因,平衡了各方的利益。第一被告人负15% 的责任,第二被告人负10% 的责任,第三被告人负40% 的责任。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在农村住宅建设中,工人发生事故并不少见。这个案例向我们展示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具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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