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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顾村律师论述翻新车辆却标新车价

时间:2021-10-29 09:49 点击: 关键词:宝山区​顾村律师,消费者权益,赔偿金

  案例简介

  张先生花13万元在某4S店买了一辆轿车。购车合同约定,卖方保证交付全新车辆,不出几天张先生发现车辆发动机有异响,修车时发现车辆疑似旧车翻新。后经鉴定,该车曾修过,属于翻新车辆。张先生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合同,4S店给付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仲裁结果

  裁决撤销双方的购车合同,张先生将轿车退还4S店;4S店退还张先生购车款,并给付购车款三倍赔偿金。
 

宝山区​顾村律师论述翻新车辆却标新车价
 

  仲裁评析

  为保护消费者在消费时免遭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三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宝山区顾村律师消费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购买生活消费品的行为;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其中“消费”强调的是为生活消费。本案中,就购买汽车行为而言,不论车型、款式如何,只要是用于生活需要,而非运营等生产需要,就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上海虚假买卖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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