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专业委员会律师团队十余年相关法律服务,使其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并能根据委托人陈述,高效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多年来,华荣交通事故委员会致力于在交通事故赔偿、交通肇事、责任认定、交通保险、死亡赔偿、酒驾、伤残赔偿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取事故后赔偿。极大保障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的医疗赔偿、保险赔偿、以及财产赔偿,减轻事故对当事人生活造成的消极影响。

团队展示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交通事故律师

最新文章

随机文章

推荐文章

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被要求发朋友圈,是不是行政处罚

时间:2021-08-10 10:05 点击: 关键词:行政处罚,未佩戴头盔,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如今,有越来越多的代步工具给老百姓选择,但是从目前的数据统计来看,老百姓的出行工具主要以电动车为主,可随着电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快,交通压力一下就上来了,有关部门不得不采取严格的管制措施,先是将电动车进行分类,后面再严查电动车违章行为。不过,查电动车最严格的还是“一盔一带”措施,国内至少有90%以上的城市要求电动主佩戴安全头盔,若是没戴直接扣50元。各位车主注意了,电动车头盔标准来了,这些头盔戴不得,交警看到会直接处罚。

  交警严查电动车戴头盔,这是为了大家安全考虑,但有的车主为了吸引眼球,在网上买回独特风格的头盔,有的形状与电饭煲相似,有的像水壶,还有的按照草帽样式制作,总而言之,让人一看就非常特别。这些“网红头盔”实际上存在的安全隐患非常大,起到的保护作用非常小。要知道电动车本身是一种防护比较弱的代步工具,它本身不像汽车那样有车架、安全气囊、安全带这些保护工具,一旦出现交通事故,死亡率是很高的。所以交警为了大家安全,才会严查电动车不佩戴头盔的情况。

  而这一类“网红头盔”已经违反了安全头盔的设计规定,真正标准头盔应该是壳体表面圆滑、坚固,而且整体没有大于5mm的突出物。也只有这样的头盔才能吸收撞击力,据了解,电动车戴头盔比不戴头盔的更安全,有实验证明,至少有85%以上保护头部的几率。

  案情经过:原告江平诉称,原告于2020年2月20日通过杭州市政府网站向被告提出“公开本人在杭州市骑行注册上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戴头盔而被处以警告并录入警务通的信息”的申请。被告于同日19点02分15秒受理了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2020年3月4日书面进行答复,被告在告知书中称:骑行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执勤民警敦促佩戴头盔并在警务通上登记,属于内部的工作信息记录,且记录内容未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简称“六合一”系统),为提示性教育记录内容,非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相关信息不予公开。

  该答复在偷换概念,理由如下:一、执勤交警现场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并进行了行政处罚。原告骑行注册上牌的电动自行车,该车的定性为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非机动车骑行规定,不需要佩戴头盔,但原告在道路上骑行时却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相关证件,并对原告骑行注册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的行为作出警告处理并录入警务通。从上述行为可以看出,交警在从事行政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警告属于行政处罚。二、原告的行为不违法,被告有什么权力和依据要敦促原告佩戴头盔。另外,不违法的行为,被告为何要记录,且所称为提示性教育记录内容。三、根据此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对非机动车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未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简称‘六合一’系统)。因此,不能以是否导入六合一系统来辨别是否为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辨别的依据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即警告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四、被告答复中所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三)的条款不完整。该条款明确: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予以公开,且引用的依据还不恰当。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免予公开的范围。综上所述,被告没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开义务,未向原告公开其在杭州市骑行注册上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戴头盔而被处以警告并录入警务通的信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依法判决,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告知书》;2.判决被告重新做出《信息公开告知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江平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可诉关系;

  2、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020】009号,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可诉关系;

  3、交警现场管理的影音资料,证明交警的行为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且作出过警告处罚。

  被告市交通警察局辩称,一、被告市交通警察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合法。原告江平向被告市交通警察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其在杭州市骑行注册上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戴头盔而被处以警告并录入警务通"的信息。经查,2019年11月23日15时19分,原告江平驾驶车牌为杭2448961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体育场路延安路口时,因未戴头盔被路口执勤的民警拦停,民警劝导原告骑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将原告未戴头盔的情况在警务通上作了记录。管理期间,民警针对原告不戴头盔的问题进行了说理说法,管理措施是敦促和劝导,未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被告市交通警察局认为:骑行注册的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头盔,执勤民警敦促、劝导骑车人佩戴头盔并在警务通上登记,属于内部的工作信息记录,且记录内容未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简称“六合一"系统),为提示性教育记录内容,非行政处罚决定。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三)“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之规定,相关信息不予公开。二、被告市交通警察局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告市交通警察局于2020年2月26日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0年3月4日作出《告知书》,当日将该告知书邮寄原告,已履行了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综上,被告市交通警察局作出的《告知书》,告知内容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

  被告市交通警察局向法院提交了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以下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江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告知书》,证明信息公开的答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市交通警察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法院认为,被告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法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被证据1-2的三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证明对象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未作出警告处罚,法院对原告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的待证事实。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0日,原告江平向被告市交通警察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在杭州市骑行注册上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戴头盔而被处以警告并录入警务通的信息。2020年3月4日,被告市交通警察局作出《告知书》,并邮寄送达原告江平。现原告江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市交通警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市交通警察局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进行了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其在杭州市骑行注册上牌电动自行车因未戴头盔而被处以警告并录入警务通的信息",被告认为民警督促原告佩戴头盔并在警务通上登记,属于内部的工作信息记录,且记录内容未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为提示性教育记录内容,非行政处罚决定,被告的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被告市交通警察局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江平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谈男子酒后驾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解读交警严格
上海市交通事故律师讲货车超载侧 孕妇被车撞了还是跟普通事故一样
骑乘电动车未佩戴头盔被要求发朋友圈,是不是行政处罚 http://www.huaronglvshi.com/jtsg/6964.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