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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演员车祸离世骆驼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21-08-11 10:01 点击: 关键词:谢大脚车祸,上海交通事故律师,上海交通事故赔偿

  著名演员谢大脚扮演者车祸离世

  据内蒙古阿拉善右旗公安局消息,著名演员、电视剧《乡村爱情》中“谢大脚”扮演者于月仙于8月9日在内蒙古阿拉善发生车祸不幸去世。

  另据极目新闻从阿拉善盟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负责人获悉,于月仙乘坐的车辆与路上的两只骆驼发生碰撞,于月仙不幸遇难,司机及其他乘车人受伤,两只骆驼死亡。

  据知情观众称,当时于月仙正在内蒙古拍片,但因为车速太快,发生了意外,从而导致伤势太严重,从而不治身亡。

  消息一出,让不少人为之唏嘘,毕竟对很多人来说,都是看着于月仙的戏长大了,突然传出这样的消息,让人一时之间难以接受。

  1971年,于月仙出生在内蒙古赤峰市,后来成功考上中央戏剧学院,出演了很多经典作品,其中在《西游记后传》中饰演的女鬼五真更是成为很多人心目中的女神。但说到于月仙最经典的角色,那还得是在《乡村爱情》中的谢大脚。虽然穿着花花绿绿,经常穿着颜色鲜艳的衣服,让人移不开视线。

  除此之外,谢大脚与长贵之前的爱情也让不少年轻人为之感动。明明是两个年过半百的老人,却勇敢追爱,浪漫程度完全不输剧中的年轻角色,甚至很多时候比年轻人更加让观众感动。

  还记得其中有一场戏,长贵因为救人溺水牺牲,谢大脚哭着赶到医院,得知长贵死讯之后,大脚哭到站不起来,一度陷入悲伤无法自拔,直到后来遇见隔壁村和长贵长得一模一样的医生黄世友,大脚才慢慢走出伤痛,面对生活,可是他们的幸福生活这才刚开始没多久,大脚怎么就再也回不去了呢?

  于月仙曾说,自己能有如今的成绩,赵本山对她的帮助功不可没。除了是贵人,赵本山也是于月仙的姐夫。当时赵本山因为刘老根一角大火,成功走到央视春晚,而于月仙一边是需要治病的弟弟,一边自己的演艺事业也一直不温不火屡屡碰壁,也是这时,赵本山向于月仙伸出了援助之手,将于月仙成功拉出了“苦海”。

  谢大脚这个角色,是考验演技的,毕竟让一个年轻貌美的女子去演绎一个乡村妇女,心理上也需要很大的考验,但于月仙对此并不在意,比别人付出超几倍的努力,最终将那个大大咧咧又很小女人的谢大脚呈现在大家的面前,也让大家见识到了于月仙的演技。

  正是因为于月仙的努力与优秀的成绩,让赵本山捧了足足于月仙十几年,也让他们成为了大众认可的好搭档。

  为了事业,于月仙与丈夫一直没有要小孩,把自己全身心投入到演艺事业,而丈夫对此也表示尊重,愿意支持理解于月仙的梦想,如今于月仙车祸离世,想必张学松才是最崩溃的那一个。

  曾经他和于月仙一起,虽没有子女,但将小家经营得风生水起,如今只剩下他一个人,真不知道他该如何面对这一切。

  逝者已逝,只能祝愿活下来的人能够早日走出伤痛,因为这才是离开的人最想看到的画面。

著名演员车祸离世骆驼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草原上散养放牧的骆驼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乘客受伤的,骆驼的饲养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19日零时30分许,应杨某鹏的邀请,李某东驾驶小型轿车一同前往宁远镇西坡光伏电基站看朋友。返回时李某东驾车,杨某鹏乘坐在副驾驶,途中因李某东观察不周与李某文所闲散放养的骆驼相撞,造成杨某鹏受伤、三峰骆驼死亡、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东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鹏无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杨某鹏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确诊为:右侧额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部脑挫伤、颅骨骨折、右侧颧弓骨折、颈椎骨折、肺部感染、胸腔积液等症。杨某鹏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杨某鹏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颈部脊髓损伤为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杨某鹏在短期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可至评残前一日。 李某东驾驶的小型轿车系其本人所有,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限额2万元、乘客限额2万元),同时兼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发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已对投保人给予了除车上乘客人员座位险2万元之外的理赔。杨某鹏与李某东系同事关系,相互关系较好。 杨某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9957.04元。

  法院裁判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案涉交通事故中各方当事人责任应当如何认定问题。被告李某东驾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缺乏安全意识,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对路面观察不周,与横过路面的骆驼相撞,未能有效地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对此被告李某东无任何异议,按责任认定书应负本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被损车辆和被撞骆驼依据李某东投保的保险合同做了理赔。原告不属于好意同乘人,被告李某东辩称其在乘坐中未系安全带,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未能有效预防,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的理由成立,但并不是免除其本次事故发生的合理理由,在赔偿数额上可酌情考虑,原告受伤后所花费用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李某文在宁远镇西坡北部草原地界散养放牧骆驼,并未影响交通秩序,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2、关于原告杨某鹏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问题。双方对甘肃法医学会作出的司法医学鉴定意见无异议。原告先后住院共计50天,医嘱全休5个月,至评残日前一日共计320天。医药费共计130340.96元,误工费14680.70元,护理费320天、每天117元计374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天、每天40元计2000元,营养费50天、每天10元计500元,交通费434元,伤残赔偿金23767元/年×20年×31%计147355.40元,护工费8368.11元,救护车费4000元,残疾辅助费880元,鉴定费4000元,以上共计349999.17元,其他请求项目不予采信。故作出(2016)甘0302民初1801号民事判决:李某东按照95%的比例赔偿杨某鹏各项损失共计332499元(含李某东已支付的57214.73元)。

著名演员车祸离世骆驼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一审判决作出后,李某东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降低其赔偿金额并判令李某文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由原告杨某鹏承担5%的责任偏低。原告杨某鹏未系安全带,是造成伤害的重要原因,具有重大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减轻上诉人的责任,杨某鹏应该承担30%以上的责任;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仅是交通事故发生瞬间的成因分析,不能作为赔偿责任的依据;上诉人是应原告杨某鹏的邀请,无偿开车载乘原告去会朋友,属于好意同乘,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95%的赔偿责任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损益相抵原则;原告杨某鹏的伤残对他今后的职业、生活无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下调。

  2、原审判决被告李某文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文明知公路随时有车通过,却在无人管护下放任骆驼横过,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李某文不承担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3、原审对部分赔偿费用的计算错误。根据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鹏在短期内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但原审法院则按“完全护理依赖”计算,产生护理费37440元(117元/天×320天),另外又计算了陪护费8368.11元,扩大计算了护理费用;医学鉴定费4000元计算错误,应将上诉人付给原告做肌电图的414元计算在内;一审期间,上诉人已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分公司将乘客人员座位险2万元理赔款支付于原告杨某鹏,但一审法院却未将该款在赔偿总数中扣除。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上诉人李某东无偿搭载被上诉人杨某鹏会友,一审判决由杨某鹏承担5%比例的责任是否适当问题。上诉人李某东无偿搭载被上诉人杨某鹏会友,虽然出于情谊,但也负有保障杨某鹏安全的义务。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由于对路面观察不周,与被上诉人李某文饲养的横过马路的骆驼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鹏受伤、李某文三峰骆驼死亡、本人车辆受损的后果。李某东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发生交通事故致杨某鹏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杨某鹏在乘坐车辆中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造成自己伤害,亦存在过错;在无偿搭乘李某东车辆中,与李某东形成好意同乘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可减轻李某东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由杨某鹏承担5%的责任偏低。李某东应当对杨某鹏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

  2、关于李某文作为骆驼的饲养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对杨某鹏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李某文对饲养的动物疏于管理,在无人管护下横过马路,和李某东驾驶的车辆发生相撞,对造成杨某鹏受伤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虽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该认定书仅是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不能作为民事赔偿的依据。李某文应当对杨某鹏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3、关于杨某鹏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当如何认定问题。一审计算杨某鹏医药费时未将其在金昌市中心医院做康复治疗后报销的统筹部分2426.23元扣除不妥;既计算了护理费又计算了陪护费,依据不足;将杨某鹏已发生的住宿费1145元、鉴定费2850元漏算错误。本次事故已造成杨某鹏颅脑损伤十级伤残,颈部脊髓损伤八级伤残,上诉人李某东请求对残疾赔偿金作下调的理由,不符合本案实际;杨某鹏经司法医学鉴定,护理期可至评残前一日,一审依此判决杨某鹏的护理费正确。综上所述,李某东上诉所提应减轻其赔偿责任、李某文应承担侵权责任、部分赔偿费用计算错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故作出(2017)甘03民终157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李某东按照75%的比例赔偿杨某鹏各项损失共计257450.87元、李某文按照5%的比例赔偿杨某鹏各项损失共计17163.39元。

著名演员车祸离世骆驼的饲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延伸阅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2、关联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案例:欧某珍诉高某燕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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