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构成要素是:1、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开设赌场的情况;3、客体是侵犯了社会的管理秩序;4、客观方面是表现聚众赌博的行为,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的违法事实来进行认定。关于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下面嘉定知名律师为您详细解答。
一、开设赌场罪的客体
开设赌场罪侵占的客体是社会治理秩序和社会风气。开设赌场的行动为社会民众供应了一个举行赌钱的流动场合,从而能够不息吸收别人前往赌博,参赌人数众多、赌资数额大、影响恶劣,对社会风气侵蚀严重,对社会管理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一般的赌博犯罪,因此,必须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二、开设赌场罪的主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为赌钱举止供应场合、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一)“赌场”的认定
所谓赌场,是指赌钱举止得以举行的场合以及赌钱举止所必需的相干设置装备摆设。普通觉得,赌场不要求是常设的、流动的,它既可所以地下的场合,也可所以不地下的场合。本罪中的赌场,非为举行普通赌钱的场合,而是指为开设者所操纵,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为他人所知晓的场所。在实践中,对于行为人长期携带赌具,聚集多人不停变换地点进行赌博活动并抽取渔利的,属于聚众赌博,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而非此处的开设赌场罪。原因在于,这类游击式的赌博活动不具备赌场的稳定性特征,故不认为构成本罪。
(二)“开设赌场”的认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为不特定的参赌者介入赌钱举止继续地、稳定地供应赌钱的场合和器具等设置装备摆设的行动。以往传统上开设的赌场普通是屋宇、场馆,场内的筹码、赌具也都为什物。跟着互联网的高速进展,经由过程网络开设赌场的征象越来越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303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经由过程网络开设赌场在形式上一般分为两种类型:
(1)以作为的方式开设赌场。这里又能够分为两种详细的方式:第一,行为人本人开设赌钱网站,兜揽不特定的工具投注举行赌博;第二,行为人作为国内外赌博网站的代理人,接受投注,从中渔利。
(2)以不作为的方式开设赌场。行为人明知赌徒应用其正当开设的网站举行赌钱举止,有才能休止供应办事但仍为赌钱举止供应办事的情况。普通觉得成立此处的开设赌场需求具有如下三点:其一,参赌者利用网站的某一功能进行赌博;其二,网站的实际控制者对于这一点是明知的;其三,网站的所有者必须能够对网站予以控制,可以随时停止服务,否则,如果行为人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用以赌博的网络空间将不构成开设赌场,应认定为聚众赌博。
三、开设赌场罪的主体
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普通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义务才能的自然人均能构本钱罪。假如单元处置开设赌场的犯法活动,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要参与开设赌场者按照自然人犯本罪予以定罪处罚。
四、开设赌场罪的客观方面
开设赌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意,即明知本人供应场所和赌具等设备为不
特定多半人参赌供应方便,仍决意为之。本罪恶为人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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