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定合同诈骗罪律师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合同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甲公司明知A地属于规划中的金融用地,与李某达成协议,规定李某给甲公司土地保证金20万元,由李某向县政府申请该地为商用地,如果申请成功,李某负责承建商品房,将其中的一层抵做土地出让金给甲公司,如果不成,双方终止合作,20万元保证金不退。后李县政府没有批准李某的申请,李某以与甲公司所签协议无效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退还20万元保证金。
一审认定:
原告李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成立。从双方协议二、三条内容来看,双方虽有将A地开发为商品房的意向,但同时又约定在开发前应取得县政府和县规划、土地、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且所有有关手续由李某负责办理,甲公司协助李某办理。并且约定若李某三个月内不能办妥相关手续,双方即时终止合作,即不再开发商品房,这样的约定并没有违背城市规划法的上述规定。嘉定合同诈骗罪律师
二审认定:
在县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修改本案所涉区域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在此建设商住楼,违背县城总体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且约定事项超出双方所能决定范围,自然不会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事实上导致甲公司不能或不可能将协议约定的土地交付李某开发使用。况且,李某作为自然人,根本就不具备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主体资格,无权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双方约定县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批注的假设是不成立的,所附条件违法,因此,双方所签协议是无效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由个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犯本罪的个人是一般主体,犯本罪的单位是任何单位。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的人都可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除了个人之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犯本罪的单位也不仅限于国有企业、公司,任何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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